聽新聞
0:00 /
0:00
選擇性補償 冤案教師變相減薪
立法院近日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確定納入「冤案補償條款」。如果教師接受停聘調查,但調查結果顯示最終責任不在教師,應補發教師停聘期間本俸與學術研究加給。對此,筆者提出幾點看法。
首先,這次修法是政府對老師釋出善意,但仍是美中不足、令人遺憾。根據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修正的《刑事補償法》第一條:「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這是政府對無辜受害者應盡的責任;被濫訴的教師雖然只是停聘,但同樣無辜,且「加害者」就是政府的制度,政府理當負起全責,給予補償。
其次,若只因有人濫訴,教師就慘遭停聘調查,那教師的名譽受損,誰來負責?更何況,教師停聘期間,政府只是還給教師本俸與學術研究加給,這仍是變相減薪。根據法規,教師加給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等,政府只願意補償學術研究加給,那其餘加給不需要補償嗎?還是要被濫訴的教師自認倒楣?
最後,政府要改善職場文化,讓不適任的教師離開教職,筆者百分百支持,前提是不要傷及無辜;若有無辜受連累者,政府理當全額補償,而非選擇性補償。若讓教師產業變「慘業」,遑論「教育是百年大計」的口號。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