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執業無望 律師出庭自備隨扈?
十七日下午,台中一名林姓女子因涉嫌傷害、恐嚇三名女律師案至台中地方法院開庭。期間,林女竟在法院走廊大聲喧嘩,甚至還當眾掌摑到場聲援的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律師。
本人反覆觀看事發影片後,竟因過於錯愕而失語,內心無比沉重。關於現行犯逮捕、法庭秩序與法警權限等法律層面,社群上已有許多道長(律師間的慣用尊稱)與司法實務界前輩提出精闢見解。令我深感憂心的是,在於網路社群的討論中,竟有不少民眾留下「打得好」、「活該」、「現世報」等盲目叫好的言論。
針對律師的暴行早已屢見不鮮,回顧過往,有一○六年洪姓被告在台南地院外開車撞死妻子與黃姓律師、同年吳姓被告於桃園地院外早餐店毆打巨姓律師致死,以及一一四年楊姓被告點交房屋時縱火燒死游姓律師等;更早還有九十五年發生並纏訟多年的周姓律師命案。此次暴行引發軒然大波,在於其發生在理當象徵公平正義的法院內部,與過去案例的空間界線截然不同,是對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挑釁。
筆者不打算逕自將中院暴行歸咎於法警或法官的處置失當,社會氛圍與體制枷鎖早已將執法者逼入困境;昔有基層員警畏於拔槍示警,今有院檢人員受制於評鑑制度與輿論壓力,漸漸失去防患未然的空間。曾聽聞資深道長分享,早年的法官會果斷將情緒失控的當事人請出法庭,如今為求自保,換作是本人,多半也將選擇息事寧人。畢竟,誰願意為了尚未發生的危險惹得一身腥呢?
近年來,台灣社會對專門職業人員的尊重急遽消失,從醫療暴力到法院暴行,許多人將自身生活的不如意或對體制的誤解,轉嫁為對專業人士的無端攻擊。當恐龍法官、司法不公淪為廉價的發洩詞彙時,受傷的不只法律從業人員的尊嚴,更已撼動國家賴以穩定的法治基礎。
律師之職責是依法律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並非無中生有甚至顛倒是非。訴訟結果往往取決於案件本身的客觀條件,將敗訴怨氣發洩於律師,甚或訴諸暴力,實為法治觀念匱乏的展現。有論者建議律師出庭可請助理陪同,固然可能提升安全性,卻會造成事務所行政延宕,衍生成本終將轉嫁至當事人身上,歸根究柢仍是民眾的損失。
社群中盲目叫好之人,或許未曾意識到一個殘酷的現實—當律師淪為弱勢、無法安全執業時,民眾的訴訟權益只會面臨更大的危機。如今執業律師除了學習基本防身術,筆者也時常提醒同為律師的妻子隨時留意周遭,自己更隨身攜帶防身噴霧,只求永遠沒有用上的那一天。
面對同道在法院遭受暴力對待,仍有少數律師冷言冷語、袖手旁觀,令人遺憾。倘若律師群體選擇噤聲或置身事外,將難以有效捍衛執業尊嚴。保障律師人身安全刻不容緩,無論是提倡修法,抑或是敦促國家改善均無不可。再不採取具體行動,恐怕未來律師出庭履行職務時,都必須得自備隨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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