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家觀點/國民內分敵我 國安傾斜開端
民眾黨甫遞補就任的不分區立委李貞秀,是首位大陸配偶出身的立法委員。內政部以國家安全為由公開表示不提供李貞秀機密或更高級別的官方資訊,並援引國安法相關條文做為政策依據。回應表面上是行政說明,實質上卻揭示更深層的憲政爭議:當政府開始以身分來源、而非個人行為做為治理依據時,悄然將民主國家帶向國安傾斜的道路。
筆者擬以兩個面向提供思考,首先是德國基本法帶來的啟發。德國是最警惕國安濫權的民主國家之一,它核心設計是「先預防國家濫權,再談國家安全」。其基本法並非建立在「政府值得信任」的假設上,而是制度性預設「國家權力一旦擴張,必然侵蝕自由」。因此基本法第一條即明文宣告「人之尊嚴不可侵犯」,這不是宣示性條款,而是整部基本法的核心原則;即便戰爭或緊急狀態,也不得因國安而犧牲人民尊嚴。換言之,在德國憲政邏輯中,國安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公民,而非重新分類公民。
同時,基本法第三條寫道:「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出身、種族、語言、籍貫、血統、信仰、宗教或政治觀而受歧視或享特權。」德國憲法法院對此採取極嚴格審查:政府若要限制基本權,必須證明存在具體而迫切的危險,且對象必須是「個人行為」,而非「群體身分」。
更重要的是德國建立了完整的比例原則體系,並發展出「核心權利不可侵犯」理論。即便某項國安措施具有適當性與必要性,只要觸及人格尊嚴、公民地位、思想自由等核心領域,仍然會遭否決。此外,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提到「立法權應受憲法之限制,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立法、行政、司法等三權分別受制衡拘束,值得省思。
第二個面向是美國在二戰時期所提供的反面警惕。一九四二年美國總統羅斯福以行政命令,將約十二萬名日裔居民強制遷移至偏遠的拘禁營,其中三分之二為美國公民;整個過程沒有個別審查,沒有具體犯罪證據,唯一判準是血緣。一九八八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正式承認政府行為的錯誤,向倖存者公開道歉與賠償。這段歷史提醒我們,一旦國家安全轉化為身分治理工具,個案審查與正當程序便不復存。
今日台灣固然不是戰爭時期,治理結構卻有相似徵象—不是檢驗人的行為,而是針對性標記群體;不在乎司法程序,卻重視行政指引,歷史提醒我們這是國安傾斜的開端。從我國憲政架構來看,如果將擔任公職的陸配列為特殊群體,並以其出身背景限制其參政或服公職,可能同時牴觸法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人民的參政權與服公職權。實則,只要已具備我國國籍即為完整公民,若因來源背景而被排除,不正是在法律實務上創造「二等公民」?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治理邏輯的轉變,政府以敵我框架看待內部國民,民主體制即不再是以公民為主體,而是以「潛在威脅」為前提,這種轉變正是德國與美國歷史的啟發。德國答案很清楚,國安不能凌駕人性尊嚴,美國歷史也已否定「群體化治理」。「國家安全」不能成為削弱平等、侵蝕公民權的萬用理由,否則我們失去的,將不只是部分群體失去權利而已,而是整個憲政秩序的道德基礎。(作者為中國科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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