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制度體面比個人體面更重要
陳菊請辭監察院院長獲准成為新聞焦點,只因她是史上第一位請病假超過一年的政務首長。主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銓敘部曾說明,陳菊有依該規則請長期病假的權利,核准陳菊請長期病假也是「依法行政」。另報載有監察院人士表示,「賴總統希望給陳菊更體面的方式告別政壇」,才在日前批准了陳菊的請辭。然而,維護國家官職和制度的體面更為重要,因病不能執行職務請辭、乃至於遭免職,應皆無關個人的體面。
監察委員和院長雖有任期的保障,但此保障是為了能夠積極行使職權,不會有隨時被免職之「五日京兆」的疑慮。而常任文官係因具有永業化的職涯保障,所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才規定,得於二年內最多可請達一年之長期病假的權利。從職務的性質和受保障的目的不同,即可知在請假權利上把政務人員「常任文官化」,並不合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請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但是總統和總統府秘書長都不是監察院長的上級機關長官,陳菊的長期病假是誰「依法行政」核准的呢?為昭公信及維護陳菊的體面,監察院應該公開這件請假的公文,否則就更讓人質疑:監察院哪還具有監察御史的基因?目前在野黨立委已提案制定《政務人員法》,或可規定政務人員因故不能視事達三個月,即應主動請辭或由任命者予以免職。
監察院對各機關「依法任事」是否合法合理還具有「糾正權」,所以陳菊和其幕僚就該嚴謹看待是否具有請長期病假的權利;而且,他們還應該考量長期不能執行職務卻仍在職的情形,已涉及政務人員才有的政治責任和政治道德問題。然而,陳菊主要是以民進黨派系「大姐大」資歷獲任命為監察院長,所以賴總統對於陳菊的請辭,可想而知也是基於同一理由的脈絡為考量,而不會因監察院長應對百官具有高政治倫理的示範作用。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在其臉書上表示,「在白色恐怖時期,陳菊是極少數被以死刑起訴的政治犯」,但卻不提美麗島事件已有遊街暴動的事實,並非僅是思想言論政治犯;並且,當時蔣經國總統下令不能判死刑,而且整個事件的背後,還有剛和中國大陸建交的美國想要教訓國民黨政府的影子,因此陳菊被軍事法庭判了十二年徒刑,且於服刑達六年後即假釋出獄。
在許多歷史檔案中,可看到陳菊自承是從事反政府運動的「台獨分子」。就算陳菊等台獨人士認定台獨是台灣人擁有民主和自由的唯一道路,但現在她被潘孟安新加「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榮銜」,遭罪的原因又成了被「誣指」為幫中共武力解放台灣的「匪諜」,也就是因涉「紅統」而遭白色恐怖迫害。
陳菊擔任監察院長的重大「貢獻」,除其人馬在公部門中占有一席之地、對鞏固政權著有功績外,還可用來渲染其曾經的「壯烈」事蹟,掩蓋掉當前政府正加大力度侵犯人權與自由,甚至開始整肅「政治犯」的實情。
陳菊病假期間的確不影響監察院行使職權,因為她本是反對監察院存在的台獨主張者,且也使這職務成了酬庸的最佳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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