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過三」 望五位大法官回頭

已故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教授來栖三郎,於昭和廿八年(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日,在立命館大學法學部所召開的第十二次日本私法學總會第二日全體會議,以「法的解釋與法學家」為題,在「一般報告」中,曾嘲諷地說:「法律家是何等的神氣啊,常常將自己的解釋,作為客觀唯一正確的解釋,以具有客觀性自詡;可是依其觀點而言,法律家又何等的不爭氣,萬事都想依賴法規,認為社會都須普遍受其規範,若不作這樣的想法,就靜不下心來。法律家更多麼虛偽而無責任啊,無論如何明明是主觀上的主張,卻在客觀的名義庇護下,假借法規作出解釋!」
來栖教授當時的發言,可以說震撼當場,根據當時參加會議的清水誠教授說:「當時聆聽時所受到的感動,讓我終身難以忘懷,記得當時滿場的聽眾都深受震撼,整個會場一片寂靜,鴉雀無聲」;唄孝一教授也說:「一九五三年日本私法學會的研究報告中,對法律家的批判,是他此生所遇聽到最令人感動,銘記於心的一刻」,連法學大家長作總結時,亦情不自禁地稱讚來栖三郎的嘲諷之語,讓人無法忘懷!
我當大法官時,常引以此為誡,最近看到大法官一、二號判決,不免大失所望。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明明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向來大法官解釋的可決人數,不論是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乃至現行的「憲法訴訟法」,都依此設有明文。
即使是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更是重中之重。目前大法官現有總額共計八人,三位大法官具有睿知,既有不同的意見,則拒絕參與評議,毌寧是彼等當然之舉。如果他們也參與評議,判決就成立了。大法官要使「判決」成立有效,要嘛就說服其中一人參與評議,要嘛就以拖待變,豈可逕行「公布」不成立的判決,豈不貽笑方家!
語有之:「事不過三」,一已違憲違法,再則愚不可及,豈可再三乎。拜託五位大法官們,給法官做個好榜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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