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盡速立法重建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在去年底做成的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以年初立法院通過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條文因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且內容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全部失效;但對照判決本身更倍於此的程序瑕疵及論述謬誤,反成極大諷刺。其結果甚至可能導致五位大法官終其任期掌控所有憲法訴訟,更令人難以想像。但判決既已公布,在現行體制下很難否定其效力,即使考量根本問題源於少數總統的專橫而發動彈劾程序,我也同意賴總統在元旦的公開發言:只是浪費時間!所以當下就發文指出,唯一在體制上可以撥亂反正的,還是手握立法權的立法院。
造成今天憲政困局的主因,其實很清楚是不願服膺「多數統治」基本原則的少數總統,本來在朝小野大下,任何理性的總統都會盡最大努力去與在野黨溝通,以填補七位大法官缺額扮演好公道伯的角色。結果賴總統不做任何協商、寧可聽任十四位被提名人遭到集體杯葛,這又使在野多數憂慮八位大法官實質上將成少數政策護航者,乾脆修法把評議法定人數從百分比改為固定數額,藉無法評議迫使總統就人選問題進行協商。在野立委的憂慮有無道理,只要看:大法官在過去八年民進黨完全執政時,沒有受理過少數在野立委聲請的違憲審查,朝小野大才一年卻即受理少數執政黨立委一件特大爭議,所持標準簡直天差地別!更不要說多年來極少受理的暫時處分聲請,到了朝小野大竟也如響斯應,要一件給一件,就很清楚。誰又想到即令後路已斷,總統還可以賴得如此決絕,而五位大法官也真敢以這種方式為自己賦權!
我只能說,這齣憲政傳奇證明我們的制度確實在根基上就有不小的問題,簡言之就是不能確保憲法法庭的多元性,雖然這和獨立性一樣是此一所謂「抗多數決」機關同等重要的組成條件。成員再獨立,如果各方面同質性都太高,絕對不能承擔憲法所賦功能。像我們現在這樣總統連任且完全執政時,因為大法官也只有八年任期,通常到了第二任,法庭一定已有半數以上意識型態的「自己人」,最遲到了最後兩年也都將換成全由同一總統任命,這樣荒謬的制度,我可以非常確定的說是舉世無雙!不論採分散提名權、或提名同意分屬不同機關而以終身職配套,或甚至採固定分配比例,乃至三分之二認可的高度共識決,目的都在確保組成的多元,你絕對找不到哪一個國家的制度先天上即保證走向一元,最後還可以在因高度一元被多數修法使其歇業後,另起爐灶再形成一個更高度一元的超小法庭!
因此我再次對在野多數建議,因大法官以提名同意方式產生,卻又都只有八年任期,均已見於憲法,因此完全按美國模式運作已無條件,修憲又無可能達成共識,唯一改正途徑就是修改立院職權行使法訂定三分之二的同意門檻,以確保在特定政黨完全執政時仍可保持一定的多元性。另須修改憲法訴訟法,明訂在此一改制完成前,憲法法庭僅得受理第三章第二、三節由法官和人民聲請的案件,這對於有關憲法法庭審理程序基本要件採寬鬆法律保留的我國,問題應該不大,細節當然無法在此詳述。但應強調的是,此一借鑑德國因成效斐然而廣被採用的高門檻制度,目的就在迫使執政者屈身協商,碰到敝國的賴總統,我覺得有明文規定的必要。
若按此一改革進程,憲法法庭預料在完成改制前即可回復到八位大法官,改制後如能依法協商,而且如德國那樣保留政治協商的隱蔽性以示尊重,未來獲得任命的大法官必將因形式上都能得到跨黨派支持而有更強的獨立底氣,贏得人民信任;之前成為間接戰損的被提名人也有相同機會得到肯定,甚至連其他卡關的獨立行政機關,如NCC,也可以按相同模式一起復活,我們的民主憲政,或許還有翻身的機會?(作者為政大講座教授)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