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已非五權之一的治權機關

近日朝野因財劃法國防特別預算案嚴重對立,僵局惡化;賴總統擬邀行政院長、考試院長與立法院長「國政茶敘」,然韓院長以限制議題、僅三院受邀,及其雖身為院長卻無法代表合議制的立法院發言為由婉拒。眾所周知,今年二月賴總統就曾引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強調五院就像五根手指「併攏才有力量」,可見賴總統並未認知,憲法價值是適時成長與發展的。修憲後立法院已取代國民大會而成為單一國會,立法院長並非總統得指揮的「五個治權之一」,而是有權力監督總統及其他四權的國會。

原自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後,確認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因三者均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故其分別行使之職權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至二○○五年六月任務型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了國民大會,並將原屬國民大會職權,例如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之提案權、國情報告、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考試院、監察院正副院長及其委員的人事權;彈劾、罷免正副總統之提案權等,移交立法院行使。從此立法院已取代國民大會而成為實質國會,總統怎可將立法院視為五權之一的治權機關?

我國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原採組織性權力分立的古典理論,然隨法治國功能取向與權力分立理論的興起,近年來大法官解釋有關權力分立案例時,頻頻強調法律保留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逐漸移置重於功能論取向的權力分立。例如釋字第五八五號即首次以「功能論取向」為解釋基礎;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中亦明確指出:「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憲法不是靜態,而是成長的法典,誠如美國制憲先賢傑佛遜曾言:「憲法屬於當代,而非過往」。我國憲法因社會經濟發展、人權理念普及,已多次透過修憲或釋憲與時俱進。目前在「半總統制」下,賴總統未能掌握國會多數,行政院長及其各部會首長亦無民意基礎;若又不與國會多數妥協、分享權力,當行政院與立法院有政治上爭議時,由總統以國家元首之尊「介入調和」,實缺乏民主正當性,亦不符合人民期待,恐難解決政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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