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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制定軍事採購法堵漏

繼室內裝修福麥公司得標國防部炸藥採購案、引發爭議後,昨天又有人爆料台南鞋類公司「大石國際公司」得標國防部子彈底火標案。軍事採購並非一般政府採購,而是同時牽動國家安全、外交關係、公共財政與民主信任的高度敏感行政事務。長期以來,我國軍事採購制度卻散落於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公共債務法與各種行政命令之中,缺乏一部專責、完整且可受民主監督的「軍事採購基本法」。這種制度空缺,正是歷年軍購爭議反覆出現的根本原因!

近十餘年來國防預算快速膨脹,軍購若仍沿用一般採購思維、以行政裁量取代制度規範,勢必導致民主監督失靈。我國軍購弊端早非新鮮事,從幻象戰機、高雄級巡防艦,到近年的F|16V與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皆屢遭質疑價格偏高、合約變更頻繁、交期延宕,甚至履約責任難以追究。這些案例反映的不只是軍購個案疏失,更是軍購制度性的缺陷!

令人警惕的是,行政部門經常以「國防機密」、「外交敏感」為由,限縮國會與社會的知情權,導致軍購預算在審議過程中,政策必要性、替代方案與財源結構,皆未能充分揭露,實質上已背離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要求的政策辯論與政黨辯論精神,也削弱了民主政治中「支出必須對人民負責」的基本精神!

又預算法第三十四條明定:重大施政計畫必須先行提出成本效益分析與財源說明,然而軍購預算卻往往只呈現支出規模,對長期債務負擔、維修與後勤成本,乃至未來世代的財政壓力交代不清。若任由此種情事擴大,不僅違反財政紀律,也將排擠民生支出,反而削弱社會整體韌性!

民主國家並非不重視國防,而是更重視軍購的法制化與專業化。美國雖有龐大的軍工體系,但其軍事採購程序高度制度化,國會設有專責委員會,並搭配獨立審計與公開聽證;歐洲多國也由國防部或跨部會專責機構負責軍事採購,並接受議會與審計機關雙重監督。反觀我國卻仍以零散法規與行政裁量處理,風險不言可喻。

因此當務之急必須建立可被民主監督的軍購法制。具體而言,應儘速制定「軍事採購條例」,至少明定以下核心原則:第一,軍事採購之分類與範圍,區分武器系統、關鍵原料、後勤與維修,採取不同層級的審查與揭露機制;第二,重大軍購須強制提出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與全生命周期財務評估;第三,國會應設立專責或特種委員會進行專案審查,並保障專家參與與必要資訊揭露;第四,建立嚴格的履約監督與違約追責制度,避免「追加預算掩蓋失敗決策」。

軍購的目的,是保衛國家,而非侵蝕民主。真正的國防安全,不能只靠軍備堆疊,更有賴制度健全、財政紀律與人民信任。唯有透過專法建立清楚的規則與責任,才能讓軍購回歸憲政正軌,也讓國會監督不再只是形式,而成為實質可靠的民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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