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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顢頇亂政 陸配爭議該罷了

由聯合報主辦的「台灣二○二五代表字大選」昨天揭曉結果,「罷」字獲選為今年的年度代表字,可算當之無愧,畢竟從大罷免、能源政策、台美關稅談判到兩岸僵局,莫不造成社會對立,就想「罷掉」對方;但另一方面,民眾票選「罷」字,相信也有著盼爭端能「罷了」的渴望。

回顧今年的各類爭端,陸配議題讓人尤為感慨。從亞亞案因「武統言論」遭驅逐出境,到後續小微、恩綺、錢麗案…,一波波難逃「妻離子散」處遇;延續陸配史雪燕遭內政部引用國籍法解除議員職務,今年又有陸配鄧萬華遭解除村長職務等案,對陸配權益影響至深且巨,朝野為挺、反陸配,也形成尖銳對立。

筆者曾服務於內政部近卅年,主管過國籍法、戶籍法相關法制,向來秉持依法行政,目睹陸配窘狀,特提出個人淺見,供執政當局省思。

在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法令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要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立法院乃根據此憲法授權,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國家統一前,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此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必須依照國籍法申請歸化的法律依據截然不同。

換言之,大陸地區人民本就不適用國籍法之規定,執政黨政府刻意引用國籍法第廿條強制陸配擔任公職必須放棄外國國籍之規定,剝奪陸配參政權,洵屬橫柴入灶,既違憲又違法。

如前所述,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本來就不需要依國籍法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規定取得台灣戶籍;當台灣人民取得大陸戶籍時,也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廢止其台灣戶籍。對於取得大陸戶籍的台灣人,嗣後要回復台灣戶籍,同樣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規定,無需經過國籍法所定回復國籍之程序。因此,兩岸人民的身分轉換,都是以戶籍來認定,而非以國籍來認定,不涉及國籍法。

至於現行陸配取得參政權門檻,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的規定,本就已將兩岸的特殊政治環境考慮進去,比所有台灣地區公民及外國籍配偶參選資格都要嚴格。其規定甚為明確,並無疑義。

兩岸通婚近四十載,台灣至今已有陸配卅六萬餘人,秉持善意初衷,國人至少應視人如親善待之。唯民進黨政府把大陸視為境外敵對勢力,把陸配當外國人,要求必須依國籍法規定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始得享有服公職的權利,完全無視憲法增修條文意旨,違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毀憲違法,莫此為甚。立法院提出修法規制,雖本無必要,但面對政府如此顢頇亂政的作為,卻又不得不然!

民眾選「罷」字為年度代表字,既是對一年來紛擾不休的對立所投射的共同心聲,更是期望執政者回歸法制,讓陸配議題等爭議「罷」於今年、讓錯誤「罷」於當下,使國家社會回歸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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