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電鍋案/ 法律公義外 須存憐憫心

清潔隊員因熱心,將資源回收的卅二元電鍋轉手贈與拾荒老婦,經法院審理後,昨日上午判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法院認為,黃男雖犯職務侵占,但因「自首、全數繳回,行為輕微且價值甚低」,經減刑後,僅科短期自由刑並宣告緩刑,以維持公務員廉潔之最低要求。
本案依貪汙罪嫌起訴時,情節經媒體曝光後引發社會譁然,社會輿論普遍認為立意良善,卻遭控圖利。最高檢曾為此發文,提醒各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時應秉持同理心,作出合法、公正且有溫度的判斷及決定。
當事人在接到判決後,接受記者問及未來工作時,沉默了片刻,語氣輕得幾乎聽不見地說:「就…退休了。」沒有抱怨,聞者卻可感受到他複雜的心情及無法言語的孤單。真能順利退休?恐難如人意;事件未來可能的發展恐怕是,台北市政府人事單位在接獲法院判決後,須依公務員任用法第廿八條規定予以免職。任職辛苦工作逾卅年的清潔隊員,卻因愛心得到國家如此回報,令人不勝唏噓。
本案最後可能使得當事人卅年的勞苦化為灰燼。社會大眾或許對吹哨者戴立紳的故事記憶猶新,戴立紳當年任職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和多數公務員相同,認為這是一份正當安穩的工作。但在長官要求他作假帳、公費私用後,他受到良心的驅使,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他透過政風室提出有力的證據,使貪汙共犯結構受到司法追訴。法院審理戴立紳案件,認為他不懼壓力勇於檢舉,遂免除他個人的刑責;但在判決確定後,戴立紳卻因為這個「免刑判決」,在二○一六年遭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
「法律公義」恐使兩位公務員原本養家的穩定工作化為烏有。檢察官與法官談「依法論法」,或許如判決所載已數度減刑;法官未能判無罪,或許曾有〈瀧岡阡表〉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心境。問題出於何處?猶記得筆者讀博士班時,已故的林山田教授曾於課堂提到,法律若缺少溫度,那麼這個法律是冷血的。我們的法律教育需要培養學生的,除了談構成要件外,在行法律公義時也需要存有憐憫心。
另,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雖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且若符合要件,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但是否應考慮,比照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再任公職,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豁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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