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鎮壓」陸配參政權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陸配鄧萬華的村長職務一案,當事人認為該解職處分違法提起訴願,日前花蓮縣政府訴願會作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由於之前已有基於相同的案情、內政部「解除」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已卸任」的職務,故此訴願決定猶如打了內政部、陸委會和行政院訴願會的臉。
內政部以逾越法律及憲法的行政解釋,將「兩國論」搶灘偷渡進了「一國兩區」的兩岸關係法制中,如今受到了地方政府訴願會的挑戰,當然還會繼續「硬拗」到底,並想盡辦法用權力迫使地方政府屈服。面對這種情形,只好請教擔任國防部長的顧立雄大律師,常隨侍在旁的孫立方中將未曾放棄「中國」國籍,何以仍能參贊國防機要?
憲法增修條文建構「國家統一前」為「一國兩區」的法理,第十一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將中華民國的現狀分成「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且「大陸地區」定義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既然「大陸地區」在法理上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就不是「外國人」。
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和台灣地區人民,同為中華民國人民,彼此間往來所生法律事件,原應一體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但因兩岸現為兩個政權分治的特殊狀況,所以才特別制定了該條例。這也就是說,大陸地區人民法理上自出生就是中華民國「人民」,即使尚未經中華民國政府依法定條件審查其資格後,在法律上認證及列籍為具國籍身分的「國民」,但也絕對不是「外國人」。
陸委會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發布的「關於大陸配偶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之說明」新聞稿指出,「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這段說明中,並列區別了原籍為「外國」和「中國大陸」的情形,自也表示「中國大陸」不是「外國」。
所有內政部主管有關兩岸關係事務的法令,冠上名稱的開頭或條文內容的用詞,盡皆是使用「大陸地區人民」,正是因他們不是「外國人」。若民進黨政權要把他們視為須特別規範的「外國人」,即應先把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規中的用詞,一律修改為「中國」和「中國國民」,否則「大陸地區人民」就毫無可適用《國籍法》的解釋空間。
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就上述問題向媒體表示「大家可去看看憲法增修條文」,就知道除了內政部已作的解釋外,已無其他的解釋空間。劉世芳在災害防救和違法濫權時,早一再顯示擅於啟動「指鹿為馬」的「趙高模式」。若套用賴總統以「鎮壓」來形容大陸以刑法追訴沈伯洋的情形,當前政府正在「鎮壓」原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者的參政權,當然對憲法和法律都容不下其他的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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