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財政紀律 可以選擇性執行?

近日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議《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立委提案要求將政府撥補勞保基金制度化,並明定每年撥補不得低於一千億元。勞動部長洪申翰表態支持撥補,但以《財政紀律法》第七條「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為由,反對將具體金額入法。
朝野立委對勞保永續的關注,以及政府官員對財政紀律的重視,皆值得肯定。然而,若進一步檢視政府對不同退休基金的實際作為,不難發現其中存在明顯的差別待遇,反映出台灣年金制度長期陷入政治算計的困境。
《財政紀律法》立法初衷,在於防止政府濫用預算、維護財政健全與國家永續發展,尤其重視公共債務控制與財源籌措,避免因政治與選舉因素而影響財政穩定。真正的財政紀律,應建立在科學精算、透明決策與標準一致的基礎上。
首先,勞保僅依靠政府撥補而未能進行結構性改革,是否符合財政紀律的核心精神?勞工保險是台灣規模最大的社會保險制度,其運作影響廣大勞工的退休生活與社會穩定。自二○二○年以來,政府對勞保基金的撥補累計達三八七○億元,加上明年編列的一千三百億元,七年撥補總額將超過五千億元。
要落實財政紀律,必須釐清政府、雇主與勞工三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勞保為例,雇主有高達七成的提撥責任。勞保財務危機的根源,究竟在於提撥不足、費率與給付失衡、基金經營效率不彰?若只談政府撥補而迴避體制改革,是否符合財政紀律的實質意義?
其次,相較於尚未入法卻連年撥補的勞保基金,公教退撫基金的撥補早已法制化,但政府卻連年短編預算。在明年度預算編列中,行政院再次捨棄精算報告建議的「十年撥補方案」(總支出三三七○億元),執意選擇「二十年撥補方案」(總支出四一二○億元),不僅拖延撥補期程,更使國家直接增加了七五○億元的財政負擔。試問,這種選擇性的撥補,難道符合財政紀律?
政府重視財政紀律並無問題,問題在於其執行過程中的選擇性改革以及選擇性撥補。
朝野立委除了關注勞保基金的永續,更應關切早已入法卻遭選擇性對待的公教退撫基金撥補問題。財政紀律不應有雙重標準,如果潛藏負債的勞保基金僅靠撥補就能續命,而已入法的退撫基金卻持續採取讓政府財政與基金財務雙輸的方案,這不僅是政府的失職,更是對財政紀律的公然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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