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法對岸重懲詐騙集團

台中豐原王姓一家五口遇黃金投資詐騙損失鉅額,七月初被發現走上絕路,台中地檢追查背後詐騙集團,查出發起團購黃金的「李團長」李姓女子,以龐氏騙局中的刷卡買黃金賺佣金方式,詐騙王家一五三六萬,才釀王家五人走上絕路;除將李女聲押獲准,今偵結再依詐欺罪嫌起訴她,求刑十五年。
雖然有人認為,求刑十五年以上可能已經是依現行刑法對詐騙犯的上限,然而按照以往案例,法官最後會判多久仍是未知數,且這些詐騙分子往後有可能獲減刑、輕判,甚至假釋交保,讓司法如同兒戲,或許就因他們有錢請得起大律師!
再看看中國大陸對詐騙集團的處置方式,大致可以分成「法律處罰」、「跨境打擊」、「社會管理措施」三大類。在大陸,詐騙罪屬於《刑法》第二六六條的「一般詐騙」,並有多條專門針對電信網路詐騙的附加條款。處罰標準大致如下:
一,刑事責任(主犯、骨幹皆重刑):一般詐騙,若涉案金額大,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金額特別巨大,可處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組織、領導詐騙集團者(主謀)通常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極少)。
二,電信詐騙加重處罰:《刑法修正案(九)》將電信詐騙列入加重類型,利用網路組織多人詐騙,處以嚴重加刑;假扮政府、警察、銀行等機構,從重處罰;某些特例,如造成被害人死亡、自殺,在大陸曾出現主犯判處死刑的案例,這可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應。
此外,中國近年重視「緬北詐騙園區」、「湄公河流域」等跨境犯罪。透過引渡與司法協助,與當地軍閥或警方合作(如緬北四大家族大批移交中國)。主犯、園區主管處最重刑(十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明氏家族均判死刑,至於相關技術人員則處三至十年中到重刑。
總之,中國大陸對詐騙集團的處罰比台灣嚴格許多,這樣才有立竿見影之效,值得我們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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