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死角沒看到?新店女騎士遭右轉水泥預拌車壓車底 救出已臟器外露慘死

外資兩天就提款逾千億!三大法人擴大賣超710億元 台股季線拉警報

衛福部5名主管遭監察院彈劾 曾爆情勒同事「深蹲」祝健芳等未回應

提「52次通報」是否為銀行卸責

金管會出示最新統計,太子集團十家往來銀行七年來的洗防相關通報共52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出示最新統計,太子集團十家往來銀行七年來的洗防相關通報共52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金管會主委在立法院針對太子集團洗錢案,拋出「近六年來共有五十二次大額交易通報」,似乎意圖證明銀行已善盡異常交易偵測之責;銀行局局長將此數字補充為「大額和可疑洗錢申報」。這便引出了關鍵疑問:這五十二次通報,究竟是純客觀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CTR),抑或是需要主觀判斷的「可疑交易申報」(STR),還是兩者加總?

這個釐清至關重要。因為在反洗錢的國際標準與實務中,重點從來都不是系統自動產出且銀行僅需確認客戶身分留存資料的CTR,而是銀行主觀依嚴謹標準判斷、主動提報的STR。金管會不能僅以模糊的「五十二次通報」來為銀行卸責,更不能因此避談銀行在新法下的防詐義務。此案是否失職,應從「STR申報與控管」及「新法義務」等面向檢視。

首先,在反洗錢機制中,CTR與STR性質迥異,重要性亦不同。CTR是純客觀義務,只要單筆現金超過五十萬元,銀行即須上報調查局,不必判斷是否可疑,亦無需採取後續控管措施;STR則是核心主觀義務,需要銀行依內部偵測模型、客戶身分及行為模式,主動判斷交易是否異常。一旦提報STR,銀行必須啟動後續控管,調查局對STR的審查比重遠高於CTR,因其直接指向疑似犯罪金流。

因此,如果這五十二次主要是CTR,則它幾乎無法證明銀行已善盡反洗錢的偵測與控管義務。

其次,檢視銀行是否失職,絕不是單純地問「報了多少件STR」,更關鍵的是要追查兩個層面:

一,該報未報是否存在?太子集團多年在多家銀行操作大量金流,必然產生多次高度異常信號。金管會應深入調查:銀行是否曾出現異常警示,卻因系統偵測不足、風險判斷錯誤或涉及內部人舞弊等原因,而未提報STR?

二,申報後是否落實控管?即便有申報STR,銀行仍須負起後續控管的責任。若客戶屢次被申報可疑交易,卻能繼續自由操作大額金流、持續開設新帳戶,這就顯示銀行內部控管徹底失效,監理機關也顯然未能及時介入。

並且,去年新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防詐條例)的義務不可被忽略,因為該條例已大幅提高金融機構的法定防詐責任。面對一般民眾的小額異常交易,主管機關任由銀行輕易凍結、管控,理由是銀行依防詐條例之義務;但面對太子集團這種橫跨多年、數十個帳戶、大量跨行資金流的詐騙集團操作,金管會若只強調相對被動的大額通報,而不討論更直接、更具行動力的防詐條例義務,顯然難讓社會信服。

總結來說,金管會必須回答以下五個核心問題:

一,五十二次通報中,究竟有幾件是需要銀行主觀判斷、啟動控管的STR;二,銀行是否存在「該報未報」的STR;三,銀行在申報STR後,其「控管」是否落實;四,銀行是否依據防詐條例,對此類集團帳戶採取必要且足夠的管控措施;五,銀行未採取防詐措施原因是疏失、內部舞弊或法規存在缺陷,例如跨國詐騙集團之帳戶不符合防詐條例認定標準?若是後者,是否該修法以補強疏漏?

金管會若不能正面回應這些核心問題,僅以模糊的「通報五十二次」替銀行背書,無異於模糊焦點、幫銀行卸責,也將嚴重損及社會對金融監理的信任。

延伸閱讀

獨家/金管會人事盤全動!證期局張振山、金管會林志吉退休 誰要接?

AI智能防詐!大數據KEYTECTOR防偽冒 攜手勤業眾信共創防詐生態圈

兆豐證券、期貨 反詐評鑑績優

凱基證深化防詐機制 奪殊榮

相關新聞

兵役、繳稅 民眾也可「不執行」?

藍白立委聯手通過財劃法修法等多部法案,賴清德總統重批藍白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府院定調「不副署」、「不公布」,總統力挺政...

無懼倒閣 藍白須破釜沉舟

在賴清德治理下的中華民國,正在創造另類台灣奇蹟,我們也逐漸從民主法治國家走向專政獨裁的道路。

閣揆不副署 創政治惡例

行政院長卓榮泰為反制立法院藍白在野黨多數通過財劃法修正案、年金改革修正案,宣布採取不副署、即不執行作為,以抵制該等修正法...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年度字詞的省思與發想

歲末將屆,世界各地的年度字詞已陸續出爐,反映了大眾心聲與社群焦點,值得大家平心回顧與展望。

移工無限期留台?先建汰惡機制

台灣人除了軍公教外,幾乎沒有勞工享有終身聘雇保障。一般勞工表現不佳,公司可依法資遣;面對移工入境後得永久留下的主張,台灣...

少子化問題 正從根本削弱國安

近年台灣的國安討論,幾乎都聚焦在中共武統風險與台海軍事情勢,彷彿國家安全只取決於外部威脅是否發生。然而一場更確定、也更難...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