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行人地獄 讓「不停讓」代價更高

近五年來,台灣每年仍有三、四百位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喪生。交通部統計二○二一年四一○人、二○二二年三九四人、二○二三年三八○人、二○二四年仍有三六六人;至二○二五年七月底已二○一人,和二○二三年同期死亡相當,表示死亡人數下降己停滯。又據警政署報告指出今年一至八月,舉發「路口不停讓行人」違規較去年同期增加二成一,其中汽車增三成、機車增一成四。雖然部分成長與科技執法普及有關,但數據仍顯示「行人地獄」依舊存在。

台灣早已在法規上明定行人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有行人通過即應暫停讓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亦規定,不暫停讓行人者罰一二○○至六千元並記點。法律明確,但罰責過輕、執法不均,使得「行人優先」難以落實。

美國的做法值得參考。駕駛若未禮讓行人,除高額罰款外,還可能面臨民事訴訟、巨額賠償與保險費上升。這種「高風險、高代價」制度,使駕駛自然而然選擇謹慎,寧可多等幾秒也不願冒險。交通守法文化並非建立於道德期待,而是源自制度威權。

若要改變現況,台灣必須讓「不停讓行人」成為高風險行為:一、加重罰責,對造成行人重傷或死亡者,應比照酒駕標準,納入刑事處分並可吊扣駕照。二、建立行人傷害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確保受害者獲得即時賠償,讓保險機制成為駕駛守法的動力。三、強化科技執法與資訊公開,擴大全國路口監視與熱點取締,公開違規統計與判決結果,形成社會壓力。

文明社會的指標不在於車速多快,而在於最弱勢的行人能否安全回家。當「不停讓行人」的代價,遠高於「多等三秒」;當每位駕駛都明白「行人優先」是義務,而非選項,台灣才能真正走出行人地獄。

行人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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