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美撥款程序救財政紀律

美國近日乃至歷年來,多次因國會未能及時通過撥款法案而導致「政府關門」。因依「反赤字法案」,凡未經國會授權之支出皆屬違法,政府必須停擺。雖然僵局頻生,卻體現了「無授權不得支出」的憲政原則,確保行政支出必須經國會審議與撥款,行政不得擅動一分公帑。
反觀我國,預算法第五十一條明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即每年十一月卅日前由立法院議決。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規定,立法院應就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各部門或計畫進行審查與辯論,並得要求行政院派員列席說明;其辯論應以政策及經費需要為主。但多年來因立法院未能依限期完成議決,行政部門則依第五十四條規定「得準用上年度預算動支」,形成「未審先支」的制度亂象,國家財政長期在國會尚未正式授權下運作。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與審計部資料,自民國一○六預算年度起,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幾乎年年逾期通過。整體而言,近九年平均延宕約五十天。除一一三年度外,其餘各年均違反預算法第五十一條「前一年度十一月卅日應議決」的規定。這代表立法院長期未能依程序完成辯論與議決,行政部門得以依第五十四條繼續動支舊預算,使我國財政多年處於「無授權執行」的亂象。立法院預算審查常以黨團協商或「通案刪減」取代政策辯論,行政首長多未列席答辯,監督功能幾近消失。
行政部門則藉預備金、特別預算或基金挪用,任意補編支出。截至一一五年度,中央政府基金與特別預算餘存逾二兆元,多未具績效報告。另媒體行銷、能源補助、基礎建設等經費動輒追加,形成公務預算體系之外的「第二預算」,濫支亂支現象頻仍。
筆者認為,要防止行政濫支、重建財政紀律,必須參照美國嚴謹的撥款程序,從制度改革著手:一、建立「預算決議、撥款法案、稽核報告」三層審議,並公開紀錄與答辯。二、修法要求逾期未議決者須公開說明;若超過期限,行政僅能依前一年預算六成動支。三、行政首長必須親自列席,逐項說明經費用途;無故缺席或答辯不足者,預算應暫緩或凍結。四、重大支出如國防、綠能、宣傳應獨立撥款,不得以特別預算或基金包裹。五、非營業基金回歸預算體系,明訂期限與用途,逾期自動繳回國庫,並全面公開支出明細,嚴守「授權、撥款、稽核」三環。
美國政府寧可暫時停擺,也不容許無授權支出,我國卻習於延宕審議,放任行政「先花再審」。近九年來連續違法延宕的事實,證實了預算法第五十一條已被架空。唯有引進美式撥款制度,避免立法院不依法辦理預算辯論,或行政院以特別預算與基金逃避監督,權責分明方能落實預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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