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參政權 陸配變政府出氣筒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是出身大陸四川的陸配,早已取得台灣身分證,卻因無法提出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八月一日起遭解除村長職務。這是內政部繼之前解除陸配史雪燕南投縣議員職務後,又一例剝奪陸配參政權的惡政。
內政部此舉正是呼應賴總統在競選時稱「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一說,因為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條例,均從未把大陸視作國家,而是中華民國的一個地區;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由兩岸條例特別規定。亦即,我國法律中的「外國人」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是依據兩岸條例規範其入境、居留、設籍等問題,而外國人則透過入出國及移民法和國籍法規範之。這也是為何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戶籍,並不牽涉「國籍歸化」問題。幾年前高雄地院在一起國家賠償案件中,也曾判決大陸人不是外國人,所以仍可適用國家賠償法。雖然後來行政院對此發函,表示大陸人民「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對大陸人民究竟是否為「外國人」卻也未置可否。
陸委會前主委邱太三曾說,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根本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今賴政府變相封殺陸配參政權。根據中共的國籍法,申請退出大陸國籍必須符合「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外國」、「有其它正當理由」三種情形之一,還需經大陸官方批准。由於中共憲法規定的主權範圍涵蓋台灣地區,因此陸配定居台灣並取得台灣戶籍,並不屬於其國籍法規範中申請放棄國籍的事由。這意味,內政部以我方國籍法要求陸配任公職前必須放棄「中國國籍」,是根本無法實現的,形同剝奪陸配參政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兩岸條例第廿一條明定陸配入籍滿十年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若賴政府認為,現有法規無法督促陸配於任公職期間履行「忠誠義務」,應修訂兩岸條例另作規範,而不是拿毫不相干的國籍法惡整陸配。內政部違法濫權的行政命令,不僅是對卅八萬名陸配權利的巨大侵害,更動搖台灣民主法治的根基。
歸根究柢,內政部剝奪陸配參政權,就是為遂行賴清德的兩國論;在無法改變現行法制「一中架構」的情況下,以行政命令濫權解釋,將陸配適用於國籍法。陸配們放棄大陸戶籍成為「新台灣人」,如今卻在賴政府違法濫權的操作下被剝奪參政權,這樣明目張膽欺負「自己人」,還是台灣引以為豪的民主法治嗎?賴政府沒膽頂撞美國和中共,又無法爭取台灣多數民意支持,只能找陸配出氣,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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