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催生「國民戶外遊憩」法案

露營是戶外遊憩新寵,自疫情期間即火熱。觀光署調查至二○二五年六月初,在全國一七七九處露營場之中,合法的不到八.五%。這問題自二○一六年即浮出檯面,主因台灣平地少,露營場多位於特定農牧與林業用地,且又受限於「休閒農業」相關辦法,必須在一公頃以上、且相關設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與六六○平方公尺(不含聯絡道路)。為保全農林環境生態系,必須符合相關建管、水土保持、水汙染防治、廢棄物管理法令,且跨內政、環境、水利、農林乃至原民與國有財產等機關,程序繁雜。
露營場議題,凸顯了政府對關乎國民戶外遊憩需求的政策幾乎空白。倉促開放山海後,許多問題接踵而至;想問的是,露營、登山、水域活動,到底應屬哪一個單位主管?似不純是「觀光屬性」。相較於歐、美、日本之發展,我們亦忽視了促進「國民健康與生活福祉」實為國之大事。戶外遊憩需求興起,與產業革命、戰後復興、國土復育、經濟產業等息息相關。
美國的發展最具有法源、制度與計畫系統,或可為我所借鏡。一八七四年美國首設「黃石國家公園」,掀起全球保護荒野自然景觀之濫觴,也帶動了各國以自然環境為戶外休閒活動載體的潮流。二戰後,當多數軍人解甲歸鄉、人口激增,百姓亟需身心靈之紓壓與解放,政府卻擔心社會支出成為沉重負擔,自一九五八年起,最初由羅斯福總統指定成立的國家級「戶外遊憩檢討委員會」,通盤調查美國人之遊憩需求、土地承載量,及對整體國土生態系統與在地人文社會之衝擊。
經調查,美國國民閒暇時八成均在「戶外」,因此基於兩次跨廿年之全國性大調查,催生了美國制訂「全國戶外遊憩法案」。
基於今日全球氣候變遷、生物棲地保全與權益關係人之福祉,以及因科技進步造成遊憩設施對環境的衝擊,因應之道包含,當土地不足時,由中央主導將國有土地之地上權,移轉給地方政府開發經營,且研訂各項規範與補助計畫,包含獎勵私人投資建設、特許商業經營,及相關資訊之建置與交流。

在國家公園署成立一百周年、世界地球日五十周年時,更公告擴大提升(scale-up)全國自然資源總評估,將靜態保護的觀念修正為動態永續經營。二○二五年世壯運舉行後,國人應可悟到「全民健康」是國家的重要資產與責任;而戶外遊憩發展,教育部及其體育署尤不能缺席。
二○二二年美國戶外遊憩事業,提供了四五○萬個就業機會與五六三○億美元產值;台灣休閒產值約五百億美元,足證戶外遊憩產業對社會經濟之價值。為有效促進政府部門合作,跳脫單向「觀光」思維,使法令、政策、計畫制訂能與國民健康、生態保全齊頭並進,「全國戶外遊憩資源大調查」刻不容緩,催生「國民戶外遊憩法案」也應水到渠成。
(作者為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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