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補助款爭議 政院應如數撥地方

自今年年初立法院修正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以來,地方財政問題,即成為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聚焦。地方財政顧名思義,理當是地方政府要負責的公共事務,卻扯上中央與地方爭議,主要就在台灣各縣市的財政並不健全,以往中央「集權又集錢」雖在財劃法幾度修正中有所改善,但一九九九年的精省致台灣省政府業務又多半移轉中央而非下放縣市,未見有任何促使鬆綁的政策新作為。
就因集權又集錢政策行之有年,中央對地方的「分權又分錢」的政策調整取向,乃以各種途徑企圖阻撓。去年藍白在國會取得多數席次後合作提出法案,始得落實地方自治的「財政自主性」政策,以修改行使廿五年未曾修正的財劃法。
這次的修正,旨在直轄市、縣市的財政自主得以取得法律保障;甚至說,其修正聚焦,就在回復精省前的地方政府財政分配的狀態而已,但民進黨政府卻以釋憲試圖阻礙,以持續中央的集權又集錢狀態。
就當今的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形式上是民進黨政府指摘藍白修財劃法和二○二五年度中央預算案,有違憲或違法疑慮。然就前因後果言之,其所爭議根本不涉憲法規定,只是借力使力的「法律爭議事件」。二○二五年度的中央總預算案除有二點六%的刪除外,絕大部分只是暫時凍結,且多已經由提出書面報告後即行解除凍結;現實的地方財政困境,卻完全出在中央對地方的統刪廿五%地方一般性補助款,正嚴重影響地方二○二五年度的歲出,以致藍營地方政府相偕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以求救濟。
財劃法修正後,地方財源本可增加,理當相對減少一般性補助款;問題是二○二五年度的中央總預算案並非依修正後財劃法規定編列預算。何況該財劃法修正案,民進黨政府亦正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判決,以定奪有無違憲。因之,當此新財政治理制度尚在未定之天,行政院統刪原未經立法院刪減的「地方補助款」,已明確違反地方制度法第三四條第一項前段:「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係依財劃法及地方制度法訂定的法規命令,其在列表中明定補助事項和金額,試問行政院有何法律依據可以公然統刪,以致直轄市或縣市的二○二五年度預算執行,可能形成實質「赤字預算」的窘境。
目前藍營直轄市、縣市已紛紛提出訴願救濟,綠營直轄市、縣市則主張國會儘速通過「追加預算案」,以化解困境。就現行制度設計言之,此由行政院一手製造的「爭議」,最簡便的方式,就是行政院調整此項明顯錯誤政策行為,依立法院已通過並已公布施行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如數撥給地方政府,以應本年度預算執行所需。
如果行政院能斷然採取上揭明智行政改善措施,不僅地方訴願案可撤回,而且現在擬提出國會的追加預算案亦可以免議;就是已在國會的特別預算案,亦可相對單純,從而化解爭議,可說是中央與地方雙贏共好的政治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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