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 台灣民主陷困局
綠營推動大罷免連署過關有卅一席之多,朝野慘烈攻防戰正式開打。號稱反共堡壘、民主燈塔的台灣,不問面臨罷免的立委在履行職務上是否理應遭到非難,即進行史無前例的大罷免,似有實質正當性疑義。
「法治國」所謂合法性,包含程序適法及實質正當;前者是「憑什麼要順從」、後者是「為什麼可以去做」,且未踰越達成目的必要程度。簡單說,就是人民期待的善惡分明。卅年前的電視連續劇「包青天」,之所以在海內外華人社會造成轟動,因為包公完成了一般人盼望的實質正義。
「大罷免」類似對任滿一年立委的「復議」,復議即是將先前通過的議案再重新考慮,以便糾正前次的不當決定。就常規言,每一議案表決之前,須審慎討論及表決,不宜再欲推翻,但事後發現有新情事時則例外;其屬非常程序,不得不限制僅原表決獲勝的陣營方得提出,避免表決失敗的一方為推翻既成決定,藉機再無止盡的復議。此次罷免案連署者,似為選舉未投票給現任立委者,如參考前揭原理,應是除非發現立委有違法瀆職的事實才得罷免,否則即應盡力保護立委任期屆滿。
國會是社會的縮影,無論出身何種職業或其屬哪一政黨,只要當選立委,國人都應當尊重其在憲法上地位。立法也是政黨在國會集體運作的結果,有些立委也常被視為某弱勢族群或社團的代表,在議事表決中,被期望依選民意向而投票,縱令法案為照顧特定利益,可能與公益相悖,亦為可容許者。
再者,立委如兼黨團職務,無論是政策辯護者、協調者或發言人亦無可厚非;換言之,選民期待的立法角色是多元的,檢驗立委履職,須依政黨政治及立法體系結構為事實判斷。如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以口號式的「○○同路人」做為大罷免的理由,難謂與法治國合法性的實質正當相符。
罷免權雖屬選民之權利,惟國人須理性審慎為之,如僅以漫無邊際之抹紅口號為由,手段似又踰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恐將落入立院韓院長日前所警示的:「大罷免若成功,台灣民主一場空」,台灣民主會陷於「大困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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