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黨部查罷免 小案大辦?

在國民黨四二六上凱道抗議司法追殺後,仍持續有地方黨部遭搜索、黨務人員遭羈押之情事,這已不是哪個地方黨部被調查,而是哪個黨部能倖免之問題。若此種偵查繼續擴大,有否可能使不屬大案的偽造文書罪,轉成必屬大案的組織犯罪?
死亡連署涉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即未經他人同意偽造連署罪,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惟因此條文乃在今年二月生效,故生效前已進行的罷免連署,基於不溯既往原則故無法適用。就算適用,但因刑法第二一○條偽造文書罪的法定刑,雖同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無拘役、罰金之規定,反因較重而應優先適用,致使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僅具有宣示意義。
至於涉及死亡連署的罪數,並非以一人一罪為累加方式來計算,而是只要有時間、空間的密接性,不論人數多寡,最終皆僅能以一個偽造文書罪論。又因刑法的偽造罪僅處罰故意,故若領銜人僅是未仔細檢視接受之連署書,也僅是過失,致為刑法不處罰之行為,凡此也是過往涉及死亡連署案件,多以不起訴處分之原因;就算起訴,但因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除非另涉賄選重罪,否則法院一般僅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致以易科罰金為終。
如今在檢方指揮警、調大動作搜索,且幾無例外皆向法院聲押;若裁定不押,亦如柯文哲案般一再抗告,直到聲押為止。如此作為不僅有違慎押原則,亦是有罪推定,對某方的罷免行動造成寒蟬與嚇阻效果,有小案大辦的針對性。
在國民黨各地黨部逐一遭搜索下,檢方未嘗不可認為這是有組織、有結構、有分工的死亡連署,即可將矛頭指向黨中央主導,往組織犯罪方向偵辦。尤其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這肯定就屬重罪,而非偽造文書罪所可比擬。
惟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謂犯罪組織雖不以牟利性為限,但必須要有三人以上結社,且須有持續性與結構性,更得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為目的。故在偽造文書罪的最重本刑未超過五年,且死亡連署也未涉及強暴、脅迫、詐欺、恐嚇下,若將政黨因此認定為犯罪組織,即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至於依據憲法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只要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此條文的要件極為空泛,也不以有犯罪為前提,故主管機關內政部未嘗不可以死亡連署乃有系統、計畫性以致破壞民主制度為由,來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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