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解公約判離境 法院雙標
陸配網紅劉振亞在抖音涉武統言論,移民署認定其言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法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限十天內離境。劉女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稱北高行)廿一日裁定駁回,劉女丈夫和子女等四人也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昨再次裁定駁回,可抗告,但亞亞已於昨晚離台。筆者身為律師,補充具體實務意見申述之。
或許有人會說,依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一一四年度停字第十七號」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條,怎於法無據?「公約」廿條第一項,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第二項,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第十九條第一項,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第二項,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查本件北高行裁定,似遺漏「依法律定之」,引用「公約」有誤,不合乎憲法第八十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義務;且依「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引用「公約」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必須嚴格有法律對言論明確規定,才可限制有關國安言論。今係爭許可規則,僅為區區「命令」且過於空泛,不僅不符合釋字第四三二條「明確性原則」,也違反「公約」旨趣。且依憲法第一七○條,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試想,詆毀陸配與外省族群者眾,為何沒有處罰?「公約」第廿條第二項載明「仇恨性言論」之立法義務,既然台灣迄今未立法,又豈可雙標?綜上三者,廢止陸配居留台灣許可於法無據。
依憲法第七、十一條,陸配應與台灣人民享有同等言論自由與平等權利,怎可使陸配家庭破碎、枉法迫害?且言論自由重在「意見市場」,陸配武統言論在民主寶島孤掌難鳴,何來危害國安?單以武統言論認定危害國安施以強制出境,不僅違憲,更難得情理之平!
卡謬「異鄉人」云:「我知道,這世界我無處容身,只是,你憑什麼審判我的靈魂?」民粹式法西斯迫害,讓陸配在台無處容身、骨肉分離,不也是「審判」她與子女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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