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名大法官…賴國安組合拳 反造成國不安
昨天副總統蕭美琴宣布大法官提名人選,指總統賴清德這次提名秉持三個考量、期許:希望守護自由民主憲政制度、提升國安案件專業能量、持續推動司法改革。其中「提升國安案件專業能量」不僅罕聞,更不禁讓人想起引發輿論震動的「賴十七條」。賴政府,恐是有一套相關的政治國安司法組合拳。
日前賴清德宣布國安十七項因應策略,即便僅是大綱式的說明,仍能看出似是群經驗不足政治幕僚閉門造車,而非專業文官制定,因此政策專業性堪慮,謹提出兩個觀察:
首先,對陸配打擊面過大。兩岸過去依各自「一中」規定,僅要求人民擁有單一戶籍,沒有國籍問題。因此入籍我方陸配,可拿到由大陸地方開具之喪失大陸地區原戶籍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我身分證。但如果按賴相關說法,「要放棄護照」一言實則多此一舉、並不專業。
賴所言並非沒有法律依據,民國九十二年修正的兩岸條例第9-1條,多了台灣人民不得領用上有國名、對岸中央政府所發護照,這不僅與憲法意旨不符,也是畫蛇添足。因為根據對岸護照法,一般公民要有護照,必須先要有對岸身分證、戶口簿才能辦理。如果沒被中共抓到即時取消,護照效期一到,也是無法使用。
但現在若被賴政府拿來對付陸配,就面臨兩個問題:一、已入籍陸配是否要比照放棄戶籍方式,拿到放棄對岸護照證明?這就變成放棄國籍問題,但中共不承認兩國論,不會給出證明。二、對於未來陸配申請入籍,是比照前人方式,還是要拿到放棄國籍證明?如果不用,賴的說法變成多餘;如果要,問題就很複雜了。
其次,尚無法依法判斷哪些屬於敵人。賴稱中國已是我反滲透法所定義的境外敵對勢力,按執政黨「關於國安法制改革問與答」,根據是反滲透法第二條定義第一項後半部: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然在賴談及恢復軍事審判制度上,所引陸海空軍刑法卻無「境外敵對勢力」一詞,只有「敵人」。
該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但什麼叫「武力對峙」?過去我方漁船曾遭日本公務船登檢,海巡署調派艦隻趕往護漁,而我方面對菲律賓壓迫我漁船時,甚至曾派軍艦前往,如此是否為武力對峙?過去不把日菲如此定位,現在又如何單把對岸變成敵人?如果只採用反滲透法定義,那賴談話裡的恢復軍審又變成無的放矢了。
上述兩情況僅是冰山一角,多需立院幫忙解決,否則日後紛擾必多。目前朝野對立,賴政府想藉大罷免翻盤,如果成績仍不如己意,是否還要再搞別招、例如尋求釋憲?賴想祭出一套「國安組合拳」,但法律矛盾問題不能硬凹,國安手段造成國不安,恐怕是可見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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