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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兵役罰款了事 不符公平性

藝人王大陸涉嫌以假病歷逃避兵役遭拘提,訊後以十五萬元交保。
在妨害兵役部分,雖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載明逃避兵役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的「七項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近年案例來看,只要有本事逃過卅六歲再回國自首,法院多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緩刑二至三年,且可易科罰金,而罰金多為二十萬元以下。
例如潘姓男子以觀光名義出國,除役年齡過後才返台投案,後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卅萬元,以及提供二四○個小時義務勞務;張姓男子出國後在美國取得公民,並到中國大陸工作,三十七歲返國自首,最後判決罰鍰六萬元,並撰寫悔過書一篇。
以上案例說明想要逃避兵役者,只要想辦法先出國,等過了除役年齡再回國自首,並繳交一二十萬罰金,就可「合法」地免當兵。筆者建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應提高逃避兵役者的罰金,並規定其應返回部隊補足兵役的年齡上限,才符合「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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