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設計的地權:財產權vs.使用權
現實台灣社會所發生的許多強制迫遷及驅離,是否是因為土地或房屋的使用人,其所擁有的土地權利(地權)無法獲得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及土地登記體制所肯認,致使他們被認定是違法使用,因而必須拆屋還地?
例如新店瑠公圳賴碧珍的家預計這個月要被強拆、三重都更案許素華的家及帳篷則已被拆除、台中太平番仔路庄部分房舍近日也被拆除、龍井蚵寮庄也是岌岌不保;彰化芳苑新生村及建平村因光電業者進駐,恐也將失去其土地及家園。更早之前,台大溪頭園區莊有緣的房舍也被強拆,而台東原住民莿桐部落林淑玲的老家,最近也被政府視為違建,可能會被強拆。
類似的迫遷案件很多,人民居住權不保,然而迫遷者往往訴求他們家族在很早之前就已在那塊土地上生活,時間是更早於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為什麼他們對土地卻是一點權利都沒有?這是他們的問題,還是法律的問題?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又是如何看待地權?只是財產權嗎?尤其兩公約已正式取得國內法地位,前述眾多的迫遷及驅離合法嗎?
聯合國人權公約所定義及須受保障的地權絕非僅是財產權,而是使用權。國際審查委員會二○一七年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的第卅七點明示:「審查委員會觀察到一種使得『財產權』凌駕於『適足住房與土地權』的國家體制已然浮現。審查委員會建議中華民國(台灣)的住房與土地體制應轉換方向,而與其對國際人權的承諾相符;包括聚焦在使用權保障,以及保護免於迫遷及驅離。」
即重點是在使用權保障。然何謂使用權?它跟財產權對立嗎?不是的。根據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意見:「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聚居地,包括占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制驅離、騷擾和其他威脅。」另根據聯合國人居署主張,使用權的範圍及類別,是採取多元及連續的概念,而非獨尊財產權;因此,從非正式地權到正式地權都屬之,而我國以土地登記來呈現的財產權制度,只是其中一部分,並非全部,不能以此來排除其他的使用權。
為何要保障使用權?這必須回歸台灣的歷史。清代漢人在台建構了「一田二主、番產漢佃」制度;從清代到日治,地權制度則被全面重新設計,岡松參太郎教授就言:「我國(指日本)內法既已採用羅馬法理,並以其法律組織為根本,人民亦以羅馬法之觀念為其法律思想之根據,在說明台灣法律時,勢必依此法理說明其制度觀念,仍有不得任意予以排斥之理由存在。」對此,柯志明院士批評,「這種作法恐怕不免帶有先天的盲點,並招來削足適履之譏。」
而從日治到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地權又再度被全面的重新設計。李志殷教授指出,政府「以本身之不動產法制強加於台灣,未能就兩者法制衝突處,加以判斷、調和,往往以實定法為主要依歸;亦即,未能以保護人民土地權利為適用法律之最高考量…導致淪為西方土地登記法制更迭之犧牲者。」
現行的地權制度是刻意設計的,它排斥了台灣原本具有的多元土地使用權利,由此產生許多無辜的犧牲者。很期待我國地權體制能夠轉換方向,尊重與接納多元的土地使用權利,由此也可減少許多迫遷及侵害人權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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