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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伐補償卡關 請總統協調增編預算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的標準,從每公頃三萬元調高到六萬元,行政院依法應責成主辦機關行政院原民會在明年預算增編二十五億元,但行政院原民會未增編預算,其癥結在行政院卓院長不同意增編預算。
卓院長認為增編預算是行政院的權責,立法委員的角色只是審查預算,言下之意就是禁伐補償的預算是否編列,立法院無權置喙。但依預算法第五條之規定,法定經費於法律存續期間,應按年編列預算支用,亦即政府應依法編列,行政院原民會明年預算,未依法增編禁伐補償調高所需的二十五億元預算就是瀆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卓院長表示當初不忍心提覆議案,但真正要編列預算卻忍心拒絕,前後不一,令人不解。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是為總統對院與院間權限爭議的調處權,因為院與院間的爭執,除關於法律見解的不同外,往往有政治性的爭執,此類爭執以政治方法解決為宜,故由總統斡旋於其間,解決院際爭議。
我政府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符合該條例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以補償當事人未能依一般農業耕作的損失,因此原住民保留地無法耕作屬於特別的犧牲,原住民為台灣的生態保育、國土保安的貢獻,國家予以補償,符合憲法的平等及保護原則。
五權憲法的總統是超越黨派為全民謀福利的總統,因此面對院與院間的爭議,賴總統應善用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召集相關院長協商,增編禁伐補償費二十五億元的預算,以達到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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