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為何要刁難死刑?

針對死刑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作出本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仍認死刑合憲,但設下層層關卡阻撓法官判死,必須「犯最嚴重之罪」、「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凶手犯案時不能有精神問題且不能關到精神出問題」、「包括最高法院法律審之各審級法院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正當程序」。

概觀判決,大法官或許礙於民意勉予同意死刑不違憲,但判決與執行將趨向極度嚴苛,判死刑務必參與審理全體法官無一異議,三級承審個別法官皆擁有否決權,類似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另外,大法官再度認證精神疾病患者可豁免死刑,審理羈押期間也不能刺激害犯罪人讓他精神出問題,想必未來醫院精神科將門庭若市,精神專科醫師將比心臟外科吃香,難保不會有高價買精神病「醫囑不宜死刑」證明情事。

刑事訴訟法第卅一條本就有強制辯護規定,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死刑即屬之,且法院須主動上訴至最高審,對重刑犯訴訟權利極其慎重,上訴最高法院亦有強制委任律師規定,故憲法法庭此一判決,根本多此一舉。至於犯最嚴重之罪,何謂「最嚴重之罪」?不確定的法律名詞徒增認定紛擾,殺幾個人(一、二還是三)?殺何種身分之人(平民、警察、法官、高官)稱得上嚴重?哪種殺人方式歸類為嚴重(虐殺、分屍、還是殺人如麻)?請大法官明訂具體列表供參,免得小法官無所適從。

憲法法庭認為對相關法律規定欠缺理解能力者不得執行死刑,認為生命權與生俱來不得剝奪,筆者想就教大法官諸公,刑法明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那請問精神正常卻不懂法律,與精神病患欠缺法律理解能力,有多少異同?又生命、自由、財產,何者不是與生俱來權利,不是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何獨厚死刑犯?你不犯法,法不犯你,權利與義務相對,公權力又不是無故剝奪生命權,何來違憲?殺人犯殺人有恪遵聯合國兩公約嗎?憲法法庭何故要刁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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