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刑度 應即檢討修法
立委顏寬恒、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日前相繼宣判,顏寬恒遭判七年十月,並褫奪公權三年,高虹安則是七年四月,並褫奪公權四年。唯相較檢方起訴高虹安虛報助理費新台幣四十六萬元,地院認定高虹安的犯罪所得僅十一萬餘元,承擔如此高刑度制裁,是否為合理刑責安排,有無情輕法重之弊?引發輿論熱議。
現行貪汙治罪條例將公務員貪汙行為分為三級,分別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七年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一律褫奪公權。顏寬恒、高虹安跟之前被蔡英文總統特赦的韓豫平少將,均係觸犯二級貪汙罪,只要貪汙所得達五萬元以上,法定刑即需處七年至十五年徒刑。
各國對不同犯罪類型之評價,本受國內傳統文化及社會進化程度等影響。貪汙條例對公務員之嚴懲,和德國、日本相比懸殊。尤其我國刑法瀆職罪章已規定公務員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公務員貪腐行為早已足夠嚴懲。貪汙條例將公務員貪汙和殺人、強姦殺人罪同視,甚至給予比擄人勒贖罪更重的法定刑,在法理上已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而應屬違憲。
事實上,司法實務亦深知本條例不合理性,不斷嘗試限縮其可罰性範圍,一一一年二月前檢察總長江惠民即邀集相關會議,決議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一律改以普通詐欺罪論處。故高虹安縱有詐領助理加班費行為,參酌上開決議,依刑法詐欺罪從重論處即可。此外法務部今年三月亦提出貪汙條例修正案,修正小額貪汙案件的量刑規定,金額五萬元以下者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外,大法官於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販賣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導致情節極其輕微顯可憫恕個案,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仍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顯不相當,另得再減輕本刑至二分之一,在在顯示刑法不能逸脫憲法比例原則。
析言之,建立一套抗制貪汙行為的刑事法控制網絡,是現代法律系統的一項挑戰;本文並非為高虹安、顏寬恒等脫罪,唯此二案再次驗證貪汙治罪條例早已不合時宜,能否藉此啟發重新檢討與思辯,確保刑罰與罪刑相稱,庶幾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