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聲請釋憲已先違憲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打算由四個機關分別聲請釋憲(憲法判決),包括總統、行政院、立法委員連署、監察院。裡面除了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外,其餘三個機關其實在現階段都不能聲請憲法判決,縱使提出了,大法官也不該受理;甚至由行政院提出,還有違憲問題。
為何行政院提出會有違憲問題?卓院長說,在修憲之後,覆議不通過,行政院長不需要下台。沒錯,卓院長是不需要下台,但憲法增修條文寫明,若覆議不通過「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條文是寫院長「應即接受」,而非寫「不得再覆議」,表示行政院不能再用其他的權力制衡手段做出「不接受的行為」。卓院長不能用另一種權力制衡手段「到憲法法庭打官司」來表達不接受。所以,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聲請憲法判決,是違憲的。
其次,總統和監察院在現階段也不能提出憲法訴訟。原因在於,許宗力院長於二○一六年再任大法官後所組成的「許宗力法庭」,對於機關聲請憲法判決,都要求必須具備嚴格的「行使職權」的前提。
所謂行使職權,必須「真的行使了職權」,產生違憲爭議,才能聲請憲法判決。光是想像未來可能會行使職權,不符合這個要件。這個要件不但寫入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許宗力法庭」過去八年也堅持用「已經行使職權而產生爭議」的要件,不受理監察院和立委聲請的多起案件。
這次國會改革法案,跟總統有關的職權主要是總統國情報告後的問答爭議。按照「許宗力法庭」過去八年的堅持,既然賴總統還沒有被邀請到立法院報告且進行問答,還沒有對「問答」行使職權;至於未來真正進行國情報告時的問答程序會經政黨協商,目前也還不知道真的問答方式,故現階段賴總統還不能聲請憲法判決。
至於賴總統說立法院審查會影響他的人事權,但立法院的同意權是立法院的職權,不是總統的職權。
再來是監察院。監察院或許可用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機關權限爭議,認為立法院的調查權與監察院的調查權產生權限衝突;但這條也有一樣的限制:一、必須「真的行使職權」,例如立法院決定對巴西雞蛋進口案進行聽證調查,而監察院也正在調查該案,真的行使了職權。二、必須二機關在行使調查職權時產生具體的權限爭議,例如立法院的調查妨礙了監察院的調查。三、就算真的產生具體權限衝突,監察院也必須先與立法院協商,協商未果者,才能聲請憲法判決。
目前真正可以聲請憲法判決的,就只有四分之一以上投反對票的立委才能提出聲請。雖然立委還沒有真的行使剛通過的法案,但按過去八年「許宗力法庭」的見解,這些投反對票的民進黨立委,對「立法投票」剛行使職權完,有資格聲請憲法判決。
就算立委連署聲請釋憲符合資格,惟過去八年憲法法庭也屢次提到,對於主張違憲的理由要具體敘明,不能只是泛泛指摘違憲。雖然還沒看到立法院聲請的理由,但這麼快提出聲請,很可能是剪貼之前行政院覆議的理由。行政院覆議理由大都將多個條文混在一起簡單論述並泛泛指摘違憲,若以憲法法庭之前的標準,也不算具體敘明。
總統、行政院、監察院若真的作過詳細法律研究,就會知道聲請不符合受理要件,甚至行政院長提出聲請也牴觸憲法。這麼急著出手,只是彰顯三機關故意加入戰局,要當家鬧事、鬥爭到底,並作戲給支持者看。這無助於憲政的正向發展,不是良好的憲法對話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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