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川案 應行政監理

在社會各界的熱烈爭議與廣泛關注下,王義川案持續延燒,且司法機關的偵查作為業已啟動;日前立委徐巧芯更爆料王義川的資料是來自中華電信子公司是方電訊,是方則回應所提供的網路輿情分析服務,無涉個資與隱私。然而,從個資法以觀,本案從爆發開始就必須即時發動行政監理的主管機關,卻至今不僅毫無作為、甚至噤不發聲。
王氏的現職為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所涉事件為其於五月廿七日以專業身分、上專業政論節目、專業性地議論即時政情,屬執行職務行為無誤。本事件情節為:王公開宣稱透過基地台訊號,針對在立法院外抗議的群眾年齡等資訊進行比對,分析得出「廿歲以下的占一成二,大部分是太陽花,與五月十九日民眾黨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前舉辦的遊行群眾不同人」等等結論;此番話隨即引發各界質疑是否有違反個資法等疑慮。
由其言論可知,王氏已完成該當電腦比對行為。按,電腦比對涉及個資法中所謂的高等處理行為,其相對的安全維護措施必須極為嚴密;王之行為難以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最基本的適法性授權規定。承上,王氏係屬執行其在民進黨的職務行為,而個資法明顯地以處罰「非公務機關」(此處即指民進黨)為重點;民進黨官網上卻完全未見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僅金融業與醫療界常見的「個資保護管理政策」或「隱私權宣告」全無,即連最基本的專責人員與聯絡電郵亦不見。
依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其中設有嚴密的作業程序與要件,本案尤其涉入重大情節(第十五條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民進黨是否符合規定,頗有疑慮。此際,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即進行行政檢查;並於查明後祭出罰鍰(個資法第四十八條第二、三項,最高一五○○萬元)。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令人難解的是,內政部迄今未有積極作為。
或曰:王氏實際上並未處理個資,一切言論僅係「唬爛」。若果,其欠缺個資保護的基本認知(個資法義務)至明;而在媒體上公然引發群眾恐慌、嚴重損及「資訊隱私權」所欲保護的免於恐懼情緒之自由(個資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理由參照)、或稱「內心平和狀態」,情節重大,應屬惡意的脫法行為;同樣可追究王氏與民進黨的個資法責任。
就政治責任而言,政黨幹部執行職務而違反法律所追求的護衛人權目的,卻毫無所認、毫不在意,民進黨可謂失格。則主管機關對之嚴加究責亦屬妥當。事件發展至今已逾二周,就請內政部本於職權與職責,對王氏、民進黨與民進黨負責人加以行政監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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