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口小吃聯合漲價 違法?

日前新竹城隍廟廟口管委會公告,由於原物料、電價和人力成本都調漲,因此廟口商圈從五月一日起廿七間店全面調漲五塊錢。消息一出,許多民眾不滿表示:「早就不是小吃價了」、「明目張膽公然聯合漲價」,但也有部分民眾認為:「調漲五塊錢,還在可接受範圍內」、「頂多就是不去吃」。
依法論法,商家經營生意莫不將本求利,其反映生產成本增加,「個別」決定調漲商品售價,本屬市場經濟體制保障的營業自由行為,自無違法性可言。不過,商家若是相互通謀,或透過公會等事業團體決議,合意集體調漲售價以致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的違法聯合行為,最重可處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實務調查聯合行為,通常難以發現業者間存在有契約、協議等「合意」共謀事證;是以《公平交易法》同條許可以市場狀況、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間接證據,推定有聯合行為的合意。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受訪時也表示,本件將依小吃價格調漲時間、漲幅有無一致性等間接證據,調查是否成立聯合行為。
本件從管委會公告內容看,漲價時間及漲幅都已統一決定,顯然該當「合意」事證無疑;至於是否構成聯合行為的關鍵,在於公告結果是否影響市場供需功能?本件若將城隍廟前小吃攤,單獨界定為一「市場」,即符合有限制市場功能效果的要件;只是附近還有早餐店,非但未調漲價格,且貼出公告:「由於雞蛋價格回穩,自四月廿六日起含雞蛋商品調降五元」,此舉廣受民眾讚賞為良心商家。如此言,既然附近商家可不受管委會公告拘束,民眾仍可選擇未漲價、甚或降價的餐點消費,顯然本件公告尚未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
本件廟口管委會公告,雖然未達聯合行為的違法程度,但以決議方式集體調漲小吃價格,只會帶給民眾負面觀感;尤其在疫情解封後,若引起旅遊觀光客普遍的抵制消費,應不是管委會樂見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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