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留給檢警的謎題
二○一八年九合一選後,原本賄聲賄影的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卻出現了敞亮的司法天空,無任何賄選傳聞,識者詫為異聞,到底是實相還是虛相?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是憲法民主,還是反民主?是為防制賄選釜底抽薪?還是僅止於揚湯止沸?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七六九號就上開法條所為合憲性解釋中,援引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所載立法理由稱「為彰顯責任政治,並防止投票賄賂行為」,乃將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方式。但是,正如金庸在《倚天屠龍記》的經典語錄「真正的人,真正的事,往往不及心中所想的那麼好。」如果修正一條文即可防止賄選,刑法詐欺罪條文修正多次,豈不也可以防制詐騙行為了,這樣的立法邏輯,讓國民難以理解。大法官為立法院立法防止投票賄賂行為背書,可能產生檢察官偵查與司法警察發動調查賄選的猶豫與障礙。二○一八年議長副議長選舉的清白無賄,是否與此有關?
因為檢察官的偵查,與司法警察的調查,均以犯罪嫌疑為發動前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二三○條第二項規定即足明瞭,大法官以越過政治現實的解釋理由明示該項立法足以防制賄選嫌疑, 恐怕會擋住了檢察官的偵查與司法警察調查的視線。
依過往實例,正副議長候選人,通常會於政黨提名之初,即先行給付前金,特別是初入政壇的新人,所需龐大競選資金從何而來,彼等所收受的競選政治獻金,數額是否相近?是否來自正副議長候選人的相同金主?因為沒有賄選嫌疑情資,檢警無依從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介入,與其他選舉常於選前數月檢警即已張弓搭箭明顯不同。大法官的上開解釋,是出於某一政黨有過半數議員當選人為前提,因為黨紀的約束而不致賄選,但是今年高雄,並無同一政黨議員當選人過半,台南、花蓮的議長候選人人選又未定,留給正副議長候選人可以踏腳尋機的漏洞。大法官的上開解釋,確實給了正副議長選舉應否查賄的難解謎題。
再者,人民有選舉、罷免之權,憲法規定之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憲法第十七條、一二九條定有明文,首揭大法官解釋認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非屬憲法規定之選舉,所以採記名投票不發生違憲爭議。只是民主首重選舉,為求程序公正與結果之正確性,讓投票權人勇於表達自身立場,人民選舉議員、議員選舉議長,都須以無記名投票保護投票權人行使投票的自由,為憲法民主主要形式。議員對正副議長選舉本可自行判斷而為選擇或拒絕,今卻受黨紀拘束不能拒絕,豈非與民主常態相左。
美國憲法所定之總統選舉人團制,與多數決之民主形式不符,被憲法學者稱為「不民主的憲法」。憲法民主發展二百多年後,自許為民主法治的台灣,卻也出現了「民主的憲法,不民主的法律」,大法官對前述修法千言萬語的背書,阻擋了憲法民主的去路,也徒留檢警對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查察的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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