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正人之前 得先正己

近日,檢調大舉搜索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立院辦公室、住處及父母住所,當事人及其助理多人亦遭檢察官長時間疲勞訊問並以重金交保。筆者對此有話要說。
首先,各級民代(除不分區立委外)每四年需經歷嚴苛選舉;當選後,除行使監督執政之責外,更有各種選民服務事項及應酬,開支亦驚人。因此設有以公費補助民代任職期間的開支及聘僱助理等費用之制度。
既稱「補助」,即非實報實銷,補助款更不可能涵蓋全部要支應的項目及費用,故而對家底並非豐厚,或未在職務上貪汙的民代,就需將補助款以東挪西湊方式支應。
因補助款中最大筆是雇請助理費用,而民代除議會辦公室及選區服務處需聘僱助理外,有時還需有處理選民服務的助理及代表跑攤助理。如均需支付助理費,公費補助款顯然不足。
很多民代會有親人或熱忱義工擔任義務助理。義務擔任助理,並且借名領取助理費用後,回贈該民代作為辦公經費情形亦屬常見。至於民代聘僱助理後,雙方約明需將部分經費回贈辦公室。我個人雖不太認同,但嚴格來說,此屬雙方民事關係,除非涉及貪汙,否則司法實無權干涉。
幾年前,最高法院作出一○七年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判認:「公費助理經費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但該法規對公費助理的資格、工作內容、時間、場所均未規範,原則上由民代自行決定…但若係流向與民代職務有實際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就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犯罪!」
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中有明確見解:「不屬於貪汙犯罪」,檢察官應知最高法院見解!卻仍利用媒體誤導國人,是何居心?
「助理費用使用名實不符」一事,據我所知:各級機關,甚至立法院、司法機關亦屢有此事。此為制度及法規必須重新研究制定的問題,絕不可作為政治迫害的工具。
立法院政黨不分區立委因無須作選區服務,因此由民進黨團開始,其他黨亦隨後效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必須將所領取的助理補助費中二個名額的經費,移轉交由該黨立院黨團聘僱人員使用」;此為立法院存在長久有關助理經費使用名實不符之情形。
法官、檢察官因工作繁雜,大部分判決、起訴書等書類經常必須攜回家夜間加班撰寫。
各院檢僅支付象徵性少額加班費,卻強迫領取者必須填寫加班費申請書。但如嚴格檢查填寫的加班費申請書,「在家中工作」又豈能合乎加班費申領規定?
因此,追查犯罪除該行為必須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外,尚需審視行為人是否具有「惡性」,及追訴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反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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