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數位中介服務法可保護言論自由?

《數位中介服務法》公告後,引起媒體與立委的批判,咸認該法可被政府用來壓制異議聲音。尤其年底選舉將屆,若此法通過,民進黨可利用執政優勢動輒以資訊限制令,下架不利於其參選人報導,如林智堅市長論文抄襲或黃偉哲市長索賄,造成選民資訊不對等,欺矇投票,這亦是許多公知所言的民主危害。
這的確是該法案令人擔憂之處,然若僅以此負面影響,讓法案無法審議、修正通過,反無助改善目前因無專法約束,政府及平台業者皆以非正式方式管理平台上言論,受影響民眾卻無處申覆,以致其言論自由遭實質損害。在NCC不斷洗腦大眾,網路是不管制領域多年後,終克服心魔,針對主要規管對象可能是外商立法,我抱持先求有再求好態度,肯定此法,畢竟政策之窗不是隨時都能開啟。
目前在管制網路言論光譜上,有美國共和黨主張的自由放任,即反對平台業者以自律之名,過濾使用者言論,包括降低排序或阻卻連結等措施。換言之,平台只是言論載體,言責由使用者自負。故包含德州、佛州等共和黨為多數黨之州議會正草擬法案,禁止平台業者管理使用者言論。
歐盟則篤信他律,二○一六年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再加上《數位服務法》,強化平台問責機制及透明度,包括推薦系統及線上廣告投放資訊揭露、強制外部稽核和內部法遵機制之建立、要求其分享數據予管制機關及研究者,及賦予使用者可解除依人口特徵推播之權限等規範。這些機制正是台灣一直未能更新個資法,形成數位治理缺失下,亟需的數位問責及消費者保護措施,也是台灣邁向數位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契機。
故我們應思考的是,如何限縮政府資訊限制令適用範圍及時效,避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尤其網路瞬間爆量卻又稍縱即逝特性,如果長時間(如法案規定的一個月)對特定內容加註警語或阻卻連結,恐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如選舉結果等。也因此,我們應在法案內另加政府機關若任意使用資訊限制令時,人民的救濟措施及管道,包括向機關及其代表人非訟求償等,才能避免公務人員配合上意恣意認定有害言論,形成濫權。
另對於指定(大型)平台業者的管理,NCC亦是欲語還羞,僅加諸透明化義務,卻未強制,留有相當大的詮釋與執法空間。然百分之八十台灣民眾集中在三大社群平台(Line, Facebook, Youtube),大型平台管制乃重中之重。此法顯然違背NCC過去強調的「抓大放小」管制原則,惟盼立委能匡正上述缺失,才能真正保障媒體與民眾的言論自由。(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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