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權是公器 不是部長的東西
報載,剛退休的警政署前署長陳家欽證實內政部長徐國勇介入警察人事,徐國勇反擊稱警察人事權本來就歸內政部長,「我的東西我還喬?」
其實,這是認知問題,是法制和倫理問題,也暴露長期從事政治的人和從事行政的人的差異。依人事法令有些機關首長、副首長和高階主管需陳報上級機關首長核定或上級機關核備,從法制面看,人事權在上級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手上,沒有錯;也因為這樣,上級機關首長才會批得到公文,或授權副首長或幕僚長代批,或依分層負責規定程序批核。但那是程序,法之外還要考量理。
機關首長的人事權不是權利,是責任!那個責任是要讓下級機關運作更有績效,達成權責目標,來批人事案,那就要講求倫理了,不講求倫理,下級機關的首長如何帶兵?如何指揮運作?如何創造整體績效?依照倫理選擇的人當然也是要有才能、工作態度良好、並且素來績效佳的人,在這樣的條件之下,就要注重資歷、工作經驗等,才會讓士氣提升,達成任務。反之,如果把人事權當成權利,講求顏色和裙帶關係,犧牲掉的不只是沒有被拔擢的人,而是基層的員工看在眼裡,再也不願意認真打拚,想升遷的人便去附和裙帶、顏色,這樣一個機關就腐蝕掉了!
因此,正確認知到人事權是責任的人,便會講求倫理,尊重下級機關首長的人事建議權,除非下級機關首長有明顯偏斜,或所提議的人有明顯人格或工作態度等重大缺失,否則的話,尊重倫理才是重視機關團隊績效的上級機關首長該有的態度。
機關首長也許可以對一個職位想要遴選的人選,在各方面的條件接近之內的前幾位,有一些個人的自由心證。就像人事制度上會有依程序進入前三名圈選一名這樣的運作,這樣雖不中,亦不遠矣!含一點親疏差別,但要盡可能的縮小在一定範圍之內。
基於此,所以徐部長說:「我的東西我還喬?」就是有問題的認知,那不是部長的東西,是公器!有這樣的認識,團隊才會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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