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自制vs.我法官造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前推翻一九七三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建立的判決先例,不少人認為這是婦女權保障及憲政發展的大倒退。
其實,該判決被簡化誤導成違反憲法的「反墮胎」,以致忽視最高法院「司法自制」的態度,對我國司法院意圖正當化「法官造法」,走向「司法能動主義」,提供了反思與啟發。
「羅訴韋德案」判決後,美國婦女在特定條件下擁有從「隱私權」衍生而來,受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保障的墮胎自由權。此判決援用將屆五十年,但各州從未放棄制定更嚴格的墮胎限制,試圖再將墮胎爭議重返聯邦最高法院。而過去不少相關案件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因遵循「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先例,宣告州法律違反聯邦憲法。
這些被宣告違憲的州法律內容,包括如我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實施人工流產,但同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者「應得配偶之同意」,且施行細則還規定「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因此,「羅訴韋德案」若是自由人權普世標準,那我國的規定豈不落伍且違憲?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原意是用來保障重新加入聯邦的南方州黑奴,且涉及公民權的第一款僅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羅訴韋德案」是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據,推演出有條件限制下應受憲法保障的墮胎權。
但誠如新判決先前外洩的理由謂,憲法文本未明定墮胎是憲法權利,「羅訴韋德案」是濫用司法權的嚴重錯誤,亦即當時大法官採取司法能動主義而法官造法。此舉固然擴增了聯邦的權限,但並未得到各州的普遍支持,甚至還造成了更深的分歧。也因此,判決理由還表明了應司法自制,將規制合法墮胎權限交還給人民和他們選出的代表來決定。
司法院長許宗力正在推動法官造法,並已運用在年金改革和萊豬進口等釋憲案中,另如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把「社團年資併計退休年資」案中的「請求權時效」硬解釋為「訓示規定」,在在都是司法權護衛執政黨的案例。但我們有投以相同的關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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