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開倒車…更是人權開倒車
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又稱「陳長文條款」,陳長文律師一日在聯合報為文怒吼,立委曾銘宗稱:不排除再提案修回,筆者曾就該條兩次投書反對修法,但不受重視,還好聯合報為民為國發聲。
新修正該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目修正理由稱,配合行政程序法一三一條規定,對於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修正為「十年」。實則依行政程序法一三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稅捐稽徵法是特別法自不受該條十年的限制。另外,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十五年」。
新修正條文學者都持反對意見,僅因體恤稽徵機關查核困難,而限制人民對政府錯誤致溢繳稅款的退稅請求權,實已背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一條所揭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目的,並有違稅捐稽徵法當初修正時所考慮「如僅退還五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目的。
試想將來如果經法院判決結果認定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卻因訴訟費時,從繳納之日起至法院判決撤銷原課稅處分確定時,已逾十五年,而使退稅請求權罹於時效,豈不是更違反已在我國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三項所揭示的「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原則,誠屬開人權倒車。
筆者贊成如曾銘宗所言提案修回。而關係人民頗大的新修正該法第卅九條,由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對於受稅折磨的百姓無疑是杯水車薪,應該廢除繳納保證金規定,讓烏龍稅單可以獲得救濟,希望曾銘宗立委亦一併提案修法。民進黨政府沒有以民為主的觀念,說什麼參考多數立法例都是騙人的,何不參考泱泱大國美國的作法,其訴訟費只要六十美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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