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陷兩難 法官能跟富人為友嗎?
法官若不能跟有錢人作朋友,可以跟誰作朋友?廿七本「百官行述」筆記被查獲一年多後,由於媒體揭發其中的「銀行員之死」案件,引發民眾對「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確信,以及基層司法官對高階司法行政官「嚴以律人,寬以律己」的反彈。有錢人如果未來可能有訴訟,是否就不該交往?(沒錢的人就不會有訴訟嗎?)此案之後,未來法官可以跟誰交往,跟誰飲宴,收受誰的禮物?五三三法則嗎?法官沒有社交也就罷了,檢調人員不跟人交往,如何辦案?
司法獨立國家普遍對法官倫理有詳細規定。以美國法曹協會而言,在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3.13條一開始就規定,法官收禮的判斷原則是以「不會讓一個理性者質疑法官的獨立性、公正性或不偏私性」。在此原則下,法官的收禮分成三大類:一、絕對不能收的禮物;二、可以收但應該通報;三、可以收且不必通報。
美國作法是分析法官生活可能收受禮物的各種態樣,而詳細具體分類。金額大小固然是一項判斷標準,但更重要的是收受禮物的原因及情境,以及各種影響因素的綜合判斷。十年內一起吃飯不到五次,跟二周內吃飯三次,乃至於在涉訟期間吃過一次飯,這些情狀是不宜單純僅依次數來判斷。美國甚至對法官以外的法院職員,法官的配偶、子女之收禮,乃至法官在外兼職(例如在法學院擔任兼任教師),均有詳細明確規則。
由於法官可能收受利益的情況太多,聯邦法官甚至曾召開共識研討會,制定更明確的判斷標準。值得注意的是§620.45條強調:下列情況不得接受禮物:如果一個理性人會認為這些贈禮的目的是為了交換或影響司法行為,或者從相同或不同來源持續頻繁的收受贈禮,以致於一個理性人會認為這位公務員被用於獲取私人利益。亦即,「頻率」也是一項判斷指標。
另一重要判斷因素是「迴避」原則。美國在法官迴避事由方面有很細膩的規範。法官很難預測朋友是否會涉訟。如果友人有訴訟在身而法官迴避,則審判不中立風險就小很多。因此,禮物或宴飲的次數本身可能不足為斷,而是要加入其他要素綜合考量,例如頻率、期間、迴避原則等,作一併考量。建議本案先以「迴避」的角度來審查,至於「不當」宴飲或禮物,也就是五三三議題,需要有比較明確的標準,亦即不僅以次數來判斷,而是要考慮贈禮的個案具體情境。
可以理解司法官們覺得倫理不夠具體、難以遵守的心情。但如何把倫理規範具體化,以我國司法官的類型化能力,是完全可以作到的。如果司法界自己作不到,提不出具體原則,這就難免於監察院的介入、外部人的介入,也使「司法獨立」陷入「既怕外力不當干預,又怕難以自律」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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