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小官都可是政府律師

據報載,我國時隔二五三天出現本土新冠病毒確診案例。這起「打破紀錄」的案例使全國再次提升疫情管控,也引發社會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數月以來檢疫裁罰的討論。
廿四日筆者於聯合報民意論壇讀到一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胡執行官的投書,認為指揮中心僅對紐籍機師(此次本土案例之感染源)依《傳染病防治法》課以三十萬罰鍰顯有怠惰;該機師刻意隱匿疫調,致檢疫單位險未匡列本土案例,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在行政罰鍰之外為其嚴重違紀行為負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筆者認同胡執行官所言,也欣賞其敢言、積極敦促政府的態度!既然其行為符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刑事責任要件,衛福部貴為《特別條例》主管機關並專責防疫,即有積極向地檢署告發的責任。
回顧今年四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成立「法制組」專責防疫法律的把關,筆者即撰文期盼法制組能為防疫治理注入法治觀念,檢討前期備受爭議的諸多決策(限制醫師人員出境、陸配及小明入境,撤銷英籍旅客補償金等),審慎統合行使其強大行政權能,可惜數月來仍時見爭議。
近期諸多違反檢疫規定的裁罰決定,即招致人民不信任和無所適從,凸顯指揮中心捉襟見肘的法治窘境。在抽象文字與法律效果的權宜法規下,各項裁罰數額上下限動輒差距數十、百萬,但具體裁罰基準卻未盡合理。一名菲律賓籍移工即因檢疫期間踏出旅館房門八秒遭高雄市衛生局開罰十萬元。令人灰心的是,高市衛生局竟僅以相關裁罰基準「兩小時內一律開罰十萬元」回應各方裁罰過苛的質疑。
該行為果真符合基準所稱「擅離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而需擔負「八秒十萬」重罰?能否試以「有感染他人風險之程度」從嚴解釋「擅離指定地點」,由市府法規會建議衛生局從寬認定?其實往往繫念於行政官們的一念之間,更有智慧的藉每一行政決定積極實踐「行政為民」的法治精神。
胡執行官身為行政執行署執行官,理當只需在意行政裁罰的發動及執行,但他不甘於做「中規中矩」的行政官,全方位的督促衛福機關與檢察單位積極追訴刑事犯罪、落實法治,正是一名優良「政府律師」的範例!筆者深信「政府律師」從不必侷限於一個真正的職位,當每一位公務員都心存人民利益、「唯法是問」,時刻檢討經手的每一決定、反思每一個「理所當然」的規範,則大官小官都可能是政府律師;而在國家治理的規矩方圓間,行政機關也將有望在人民的第一線成為推進「法制」到「法治」的領頭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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