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萊劑 未違不歧視原則

行院院為回應反萊豬遊行展現的民意,日前祭出:「赴美查廠、新增貨號、逐批查驗、清楚標示、嚴格稽查」進口豬肉管理五大措施。國人對於其中「清楚標示」一項,認為應強制進口萊豬要清楚標示含有萊劑,但衛福部援引美國採取「自主標示」的做法,主張不會強制要求萊劑標示,「因為美國也是這樣標示的」;陳時中部長並且進一步說明,如果政府強制進口萊豬應標示萊劑的做法,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所訂的「不歧視原則」。衛福部陳部長的說法正確嗎?其實不然。
「不歧視原則」固然是世界貿易組織所懸訂的最高指導原則之一,但其基礎則是建立在「最惠國待遇條款」、「國民待遇條款」等具體的規定條款上。但是基於如下理由,如果國人要求國外進口的萊豬,應專列貨號並標示含有萊劑,不會違反不歧視原則,理由如下:
首先,萊克多巴胺劑是現行我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公告禁止輸入、製造、販賣及使用的動物用禁藥,不得使用添加在國內畜牧業飼養的豬隻飼料中,國產豬因此是「無萊豬」。美國則不然,則允許添加使用於豬隻的飼料中,自美國進口的豬隻,因之是「有萊豬」。兩者飼養方式及殘留,自有不同,我們有權認定為不同產品,要求與國產無萊豬不同的外國有萊豬應標示含有萊劑,這項要求,怎會是差別待遇?反而是不要求與國產無萊豬不同的進口萊豬,不要標示萊劑,才是歧視國內的消費者。
其次,美國豬隻使用萊劑作為飼料添加劑後,會在豬隻體內及內臟部位產生殘留,這些肉品進口到台灣時,要求標示含有萊劑,乃是對於萊豬肉品成分的事實要求,也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廿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要求食品應明顯標示內容物及添加物的規定。如此做法,同時也落實並滿足讓消費者主張「知」和「選擇」的權利,並無不妥。
最後,如果政府真的重視民意,以安民心為念,更直接的做法,只要依照食安法規定,通令全台豬肉產品作萊劑標示,之後再基於國民待遇原則,要求所有外國萊豬進口時,需要同為標示,內外一體適用食安法,自然就沒有歧視進口萊豬的問題。而且,有了清楚的萊劑標示,國人便有可據以選擇吃或不吃的基礎資訊,此時不是正好符合蔡總統對國人昭告的「國人可以不一定要吃萊豬」的心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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