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悲劇下 冷血的人是誰?

報載一名吳姓單親媽媽,因生活壓力過大患有憂鬱症,今年二月殺害一雙兒女,前夫發現異狀緊急救援,孩子已回天乏術,吳女則被救起,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地院日前一審判決吳女死刑。法官量刑時縱考量吳女所面臨的巨大撫養生活壓力,是否仍會判死,亦未可知,也有人痛批法官冷血。
每個悲劇的背後,總有一段血淚的故事,但是一碼歸一碼。吳女長年獨自撫養一對兒女,生活經濟壓力大可想而知,也必然失去自由,走投無路時萌生帶孩子一起死的念頭。地院審理後,以吳女對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豈能僅因生活不順就剝奪子女生命權,稱影響社會治安甚鉅,無法寬待,並指出若吳女不與社會永久隔離,若日後再因壓力,會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因此判處死刑。判決一出引發各界譁然,但輿論不是一面倒。
民眾不解,為何許多凶殘刑案的凶手被法院認定是可教化,但這個悲劇家庭卻要被趕盡殺絕?我們沒有卷宗證物,無法得知法官是否理解,吳女面臨的外部眼光和壓力,到底是否一時不順遂?
吳女自兩個孩子出生起就獨力照顧,婚後工作又斷斷續續,是社會病了?還是媽媽也病了,這些雖有醫院診斷為證,但沒有社會安全防護網的通報,社會局等沒有適時介入,最終釀成悲劇。
所以跟當事人溝通很重要,吳女沒有前科,是否已到最後關頭,被逼到絕境而想帶孩子共赴黃泉,死刑是自動上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稱之為強制上訴。
有謂可以接受單親媽被判死,因她已沒有活下去的心,但不能接受她被判死的理由,絕望到不想活了,是當事人的心境,但也別忘了只要活著就有希望,更是小孩子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本案法官面臨的也是兩難。
本案重點是,失去生命的可憐小孩,困頓絕不是殺死自己小孩的藉口,所以本案判決的重點在理由的架構,這案件有情理法的糾葛,另說到司法改革,量刑到底有沒有標準,法官的自由心證範圍與界限何在,應該在二審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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