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美麗灣」應還原為美麗「灣」

纏訟逾十六年的台東「美麗灣」事件終經仲裁出爐,裁定由縣府支付六點二九億向業者買回建物。對此爛攤子之善後雖仍持續發酵爭議中,但若回顧整體事件,自七十六年起縣府為開發杉原海水浴場啟動觀光開發,七十七年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成立,也畫設為風景區遊憩用地。自九十三年起業者經BOT取得五十年地上權,自此即展開了各種程序之建照申請、環評審查。惟因環團強烈反對,向高雄高院提告並撤銷環評。雖經縣府上訴被駁回後,再經業者於一○七年提出仲裁申訴,終獲今日之結論。縣府也終結了「美麗灣」之開發案,希望還地於海於民,並恢復為杉原海水浴場供公共使用。
這是個錯綜複雜的案例,因涉及中央與地方不同之權責,今日環團質疑為何用納稅者的錢買回一堆已腐蝕基礎淘空之「水泥廢棄物」?認為業者應概括承受一切投資。而業者在過程中已取得建照,但規避環評以小搏大,造成美麗海岸超級大違建之事實。
此案歷任縣長均有責任,儘管當地部落希望這些建物得以保留作為遊客中心或相關教育基地。惟以今日已公告實施之「海岸管理法」,「美麗灣」於一○八年已公告為「重要海岸景觀區」。儘管此開發案已終結,惟此特定區位之任何新開發建設 (包括復育、防護工程)仍均須經過內政部海審會之審議。另依該法之精神,保護公共通行權及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之陸域範圍,其開發面積、長度、高度、樓地板面積均有一定限制。是以,當仲裁已終結,「美麗灣」案即應歸零復原為自然海岸。
未來如何融入部落,修復被淘空之沙灘,營造與海共生之生態遊憩基地。面對這一堆值六點二九億之「水泥堆」,似應忍痛拆除一切還原大自然,並可將拆解水泥塊循環再利用為魚礁與防護工,否則未來之善後將會是個無底洞的錢坑。
「杉原」是阿美族語「閃閃發光之地」的意思,就土地正義而言,六點二九億若全歸零,那即是對一連串公部門姑息、私部門貪婪投機結果之狠狠教訓。回歸土地倫理,業者何不慷慨捐出部分賠償金作為自然海岸修復基金?而縣府更應明智地結合在地NPO、NGO協助部落以里山里海地方創生之精神,讓這美麗的杉原「灣」再度閃閃發光。
(作者為文化大學景觀學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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