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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搞專制 挺港剩專案

陸委會終於公布「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內容洋洋灑灑,但不解的是:說好的修訂《港澳條例施行細則》呢?
平心而論,「行動專案」所援法律依據,不管是《港澳條例》第十八條或《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規定內容都過於概括簡略。且從一九九七年制定迄今,未嘗修正。能不能應對台港關係新形勢,乃至於「行動專案」符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則」,均值商榷。
何況,一旦通過《難民法》草案,則無論是庇護許可要件、審查程序,或撤銷廢止許可事由等,相形之下,港人的法規位階,將反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低。內外輕重,明顯失衡。故宏觀來看,台灣對於港人援助,原就缺乏周延明晰的法治保障。
另按前述施行細則,援助係集中行政院「專案處理」,而非「通案認定」。此模式固有審查從嚴、因事制宜、避免浪費資源等優點。然在沒有透明公開配套規範下,是否將因欠缺外部監督,加上行政恣意專斷,「專案處理」淪為「黑箱作業」,影響援助待遇的公平性。
尤可議的,是當局既不修條例,又不動施行細則,更悄然將庇護行動降格,把原來的人道「救援」,變為「援助關懷」。此舉意圖繞過立院審查,雖簡單易行,或可降低台港間政治衝突;卻也規避法律爭點,反留下諸多疑問。例如:前述條例第十八條所謂「政治因素」,其定義與適用資格標準為何?是否僅以被依「港版國安法」追訴者為限?對在港曾參加暴力抗爭,涉嫌犯罪者,是否同樣給予援助?倘個案申請援助遭拒,或對相關處置不服,法律救濟程序何在?
無健全法治基礎,挺港「行動專案」是否流於「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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