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企業併購應回歸雙軌法制

企業併購乃市場資源重新配置的核心機制,旨在引導資本從效率較低的組織,流向能創造更高附加價值的經營者。觀察全球市場數據,此機制正加速運轉。
根據貝恩顧問公司(Bain & Company)統計,去年全球併購交易總值達4.8兆美元,較前年度增長36%,創歷史次高;其中,日本併購市場規模倍增至約2,000億美元,躍居全球第三,主要動能源於公司治理改革所推動的下市交易與集團重組。這顯示,成熟的資本市場並不將組織重整視為對股東的威脅,反而將其視為提升資本使用效率、回應治理要求的常態途徑。國際上,金融集團將旗下子公司納為100%持股,更是簡化控股架構、消除利益衝突及強化風險管理的標準實務。
當然,併購涉及多數決,必然產生不同意交易的少數股東,各國亦為此發展出成熟的配套制度。以美國德拉瓦州為例,公司合併依法定多數決通過後即可執行,異議股東的救濟途徑則是向法院聲請評價,由司法裁定公平價格。在著名的戴爾(Dell)電腦下市案中,初審法院一度認定公平價值高於交易價格近三成;儘管最高法院隨後改採「尊重市場交易價格」的立場,但無論最終價格如何裁定,該交易案自始至終皆未因評價爭議而被撤銷或否決。
換言之,「交易是否進行」與「價格是否公平」分屬兩條獨立的制度軌道:前者尊重多數股東之決議與主管機關之審查;後者則交由司法程序進行個案認定。此即企業併購法制「雙軌設計」之核心精神所在。
台灣的法制架構與此一脈相承,過往的實務案例亦充分印證了雙軌並行的運作邏輯。2021年,開發金控以股份轉換方式,將當時持股約56%的中國人壽納為100%持股子公司並終止上市。當時雖有部分股東認為對價低於每股淨值,主管機關最終仍依法完成審查並予以核准。約12萬名小股東依條件轉換持股,而不同意對價的股東則依法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尋求救濟。交易進行與權利救濟各行其道,市場秩序並未因此受損。
若再回溯更早的台灣固網現金逐出合併案,該案爭議最終促成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立院亦於2022年修正《企業併購法》,進一步強化資訊揭露機制,並放寬異議股東行使收買請求權之門檻。此一發展歷程恰好說明,台灣針對少數股東的保護,是在一次次的個案中持續精進;而法制精進的正確方向,始終是「完善價格救濟途徑」與「提升資訊透明度」,而非賦予極少數股東否決交易的權力。
奠基於此法理,檢視近期元大金控(2885)擬將元大投信納為100%持股子公司,金控原持有投信74.71%股份,本次換股比例業經獨立專家評估落於合理區間,且該股份轉換案最終獲得94.93%極高支持率。這意味著,扣除金控本身,另有高達20.22%的「非控制股東」以選票支持本案,行使異議權者僅約5%。若單純聚焦於非控制股東(占總股本25.29%)的意向,支持者比例亦高達近八成。
少數股東權益的保護,不應僅侷限於反對交易的一方;支持本案的八成非控制股東,同樣不具公司控制權,其表決選擇與財產利益應受到同等尊重。誠然,高比例的同意票不等於換股比例絕對公平,少數異議股東絕對有權依法主張公平價格並尋求救濟,但「請求公平價格」與「否決交易進行」在法理上絕不能畫上等號。對主管機關而言,依據法定職權、專業判斷及具體事證進行客觀審查,乃維護市場紀律的本分。若收購經完整審查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與金融監理要求,依法予以核准即是回歸法制的常態決定,這並不等同於剝奪異議股東的權利。
真正健全的資本市場制度,在於尊重大多數股東依法作出的商業決策,同時保障極少數異議股東尋求價格救濟的權利,並讓主管機關能依法律與專業從容作出獨立判斷。讓企業併購、股東救濟與金融監理各自依循法定程序穩定運作,不僅是國際主流經驗與台灣過往案例的共同依歸,更是奠定法治與市場秩序最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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