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國發基金亟需改造
國發會主委兼國發基金召集人最近在立法院表示,將對過去投資卻虧損累累的聯合再生啟動退場機制,也要評估是否要從弊案叢生的如興撤資,並還會與股價減損94%的Gogoro接班團隊討論其未來發展。國發會投資這些公司失利,早已成為沉重負擔,而國發基金召集人終於放下矜持,開始評估失敗投資的退場。
國發基金源自政府在2006年將早期「中美基金」與行政院開發基金合併,並於2010年的產業創新條例中明定法源與用途。至於其運作則屬預算法特種基金項下的非營利作業基金。國發基金最為社會津津樂道的是早期投資台積電所帶來的鉅額回報;迄今基金仍持有16.53億股的股票,今年貢獻264億元股利遠超過國發基金的預算賸餘,而目前台積電股票市值超過1.68兆元,更約占國發基金高達75%的淨值。
國發基金投資台積電的成功,也難遮掩其投資失敗與管理不當的案例。國發基金與經濟部耀華玻璃管委會持有聯合再生11.9%股票,竟然只有二席董事,其他六席董事代表持股則十分有限。聯合再生持續虧損,又被指控標購工業區土地不當轉售套利,國發會主委竟以官股董事曾「在董事會上表達意見,甚至還曾被該公司要求更換董事」為由開脫。聯合再生的公司治理出現問題,國發基金難辭其咎。
國發基金過去面對監察院糾正與審計部改善管理建議,總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消極應對。國發基金坐擁巨資已成為部會施政的「方便之門」,而其管理鬆散績效不彰,卻是有心人士覬覦的俎上肉。國發基金若再不改造,恐將成為政府的「阿基里斯之踵」。建議國發基金宜從管理運作與組織架構兩個方向即刻著手改善。
首先,產業創新條例設計的國發基金,只規劃基金用途與來源,而缺乏有效管理機制,特別是基金運作監督及退場的安排。至於國發基金依據設置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雖提及「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可出售投資股權,但亦未明訂投資退場條件,而讓主事者有過多的自由裁量空間。
國發基金迄今仍持有80與90年代的「重要新興事業投資」讓人納悶。除台積電外,投資月眉國際、理想大地、華航、高鐵、高捷、台船、中鋼、陽明海運、中華電信等傳統產業,更不知「完成任務」的時機。國發基金雖是「開發基金」兼具「主權基金」,不過仍應依不同投資性質,分別訂定退場時機。
其次,國發基金目前管理72家「新興事業」,明年合計700億元的六大專案投資,轉投資107家近330億元的國內、外創投事業,另外累計核准投資達38億元的268家新創事業,以及委由金融機構辦理4,000億元以上的融資。面對如此繁雜業務,國發基金組織竟簡化成「任務編組」;基金委員會由部會首長外加三位學者組成,而職員則是國發會、國科會及其他機關支援18人,外加聘僱人員24人。
國發基金想做好投融資的監督管理已近乎不可能。國發基金若將事前審查委由部會負責,就有可能出現爭議的投資事件。例如,立委揭發國發基金投資4,170萬元給資本額不到86萬元的「零日攻擊」影集便引人側目。另外,如興與聯合再生案也說明國發基金顯未能與官股董事充分溝通,結果造成被投資公司的道德危機。
國發基金顯然需要大幅變革。政府應先檢討國發基金定位,考慮是否正式增列「主權基金」地位;畢竟基金持有過去的各種投資,已不符合法律賦予的任務。國發基金的組織更須改造,其現有的人事結構無法有效監督巨量業務,反易成為弊端的潛在溫床。國發基金更不能炫耀投資台積電成果,仗勢「促進產業創新」的重任,就忽視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畢竟國發基金運作唯有「透明與負責」才能贏得社會的最終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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