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設碳交易平台時機成熟了嗎?

第27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近日在埃及舉行。為了達成上次大會所揭櫫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我國已計劃從2024年起,對排碳大戶收取碳費。環保署表示,有了碳定價,減碳廠商可以估計碳的價值,因而可以建立交易平台。不過,環保署也認為,不希望碳交易成為一個金融商品,以免價格被炒高,讓有需求的產業買不起。
環保署認為碳費要先行於碳交易平台,以及碳交易可能成為炒作平台的說法是否具說服力,可從歷史經驗檢證。
歐盟在2005年開始建立碳交易平台,其後美國、韓國,以及最近中國大陸等也都跟進,使得全球目前已有30個碳交易平台。在建立平台時,通常一國先依各時期的減碳目標進行總量管制。例如,歐盟規劃2005到2030年為四個時期,而相較於1990年的碳排放量,每個時期依序要減少8%、8%、20%及55%。之後會把總量管制目標規劃成各廠商可以免費獲得的「排放許可」;若排放量超過許可數量,就必須減少排放,或向有剩餘排放許可者購買。
早在碳交易平台建立之前, 歐盟各國已開始徵收汙染費。在20世紀初,英國經濟學家皮古認為,廠商排放汙染,對社會製造外部成本。因此,政府必須課徵汙染費,以減少廠商的汙染排放。課徵汙染費,政府不但可獲得財政收入,也可省去調查廠商汙染排放量的行政成本。這是因為在各種汙染物排放許可交易平台出現之前,政府通常根據廠商使用的油、電、原材料或產品等較容易取得資訊的商品,做為課徵汙染費的基礎。這也意味著,政府課徵汙染費只能確定汙染量會減少,但無法確知減少的幅度。
然而,隨著科技進步,政府已可透過碳盤查,明瞭廠商生產過程直接及間接的排碳量。我國自2016年起,對每年化石燃料燃燒直接排放溫室氣體25,000公噸以上的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等287家企業進行碳盤查。
由於這些企業的排碳量占全國總排放量的七成八,因而透過對其課徵碳費,可以了解減碳的確切效果。相對地,透過碳排放許可機制,可以得知在某個減碳數量下,廠商願意支付的碳費。因此,不論是課徵碳費或建立碳交易平台,對達成減碳目標都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過, 碳平台交易曾出現下列二個問題。首先,曾有一些集團在歐盟的碳交易平台,透過國境內交易須繳交增值稅,而國境外交易不須繳交的差異進行套利。然而,未來在我國碳交易平台進行買賣的廠商,都在國境內交易,因而不會出現此問題。
其次,在中國大陸曾出現廠商數據造假的問題。不過,我國已對排碳大戶進行多年碳盤查,因而不會受此問題困擾。
我國若以碳交易平台取代碳費徵收,除無法獲得財政收入外,也面臨如何設定總量管制目標的問題。我國在2019年的二氧化碳排放當量為2.87億噸。若管制目標只按此排放量往下微調,則會類似目前中國大陸的平台,出現交易清淡且每噸碳權只有8美元的情況。反之,若管制目標按現有碳排放量,直線遞減到2050年為零,則每噸價格應會超過100、200美元。此時,交易會較熱絡,但廠商會面臨減產以及生產成本過高,以致喪失國際競爭力的問題。
目前我國仍處於抗通膨時期,因而為達長期減碳目標而令通膨惡化,無論就政、經角度而言,都不足取。因此,可先對排碳大戶課徵碳費,而其費率可介於日本及新加坡每噸3、4美元的低標,以及韓國碳交易平台所出現每噸30美元的高標之間。其後再針對排碳中、小戶,採簡易課徵碳費方式。最後,再檢討是否有必要成立,以排碳大戶為主體的碳交易平台。如此循序漸進,或許較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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