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假藉新法箝制言論,合法豢養側翼

打著「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口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綜觀法條內容及NCC之公開說明,可以得知,此法一旦通過,除對言論自由構成重大斲傷,更將使政府得以合法豢養側翼,成為打擊異己的利器。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擴充而來,實際上,該法還摻雜歐盟《數位服務法》及英國《線上安全法》之內容,如同大雜燴;在架構上,也與原本僅屬原則性規範的《數通法》大不相同。新法草案除對政府的網路管理擴權,對平台業者及使用者則課以司法懲處責任,更賦予所謂「專責機構」莫大權力,處處可見政府箝制網路言論之用心。
此法最受質疑之處是,各「主管機關」認定相關資訊有違法之虞時,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在法院處分前,得要求平台業者加註警語。若主管機關認為有急迫性,甚至可聲請「緊急限制禁制令」,法院必須限時處理。儘管NCC聲稱,認定違法及下架與否的權責在法院;但僅就「檢舉權」和「加註警語」而言,已足以對網路言論自由構成莫大妨害,使業者或使用者產生寒蟬效應。然而,一旦發生錯誤指控,草案卻未訂定相關究責機制,這豈非縱容各機關濫權?
觀察蔡政府的運作,當下許多所謂「獨立機關」如NCC、促轉會或一般行政機關的選擇性執法已成常態,對不同立場之言論濫訴、濫訟。《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散布謠言罪」近年被使用頻繁,即是明證,民眾議論時政經常挨告。《數位中介服務法》一旦通過,勢必發生「警語滿天飛、下架聲請塞法院」的現象,而且都是針對與蔡政府不同意見者而來。
新法中,還要求設立「認證舉報者」和「專責機構」兩項可議之機制。前者,有向平台業者舉報的權利,而平台業者則必須「立即且優先處理」他們舉報之案件;後者,則由NCC捐助廿五億元成立「財團法人」,有權通知平台下架違法內容。這兩者,皆非「行政法人」,而是由政府片面授權或認證成立;皆將納入「公民團體」、「民間社團」或「專家學者」執行任務。既非行政法人,其人事、預算、業務受到公開監督的強度即大大降低。表面上,法案雖稱兩者均應獨立行使職權,但各主管機關既掌握舉報者「認證」權,又掌控專責機構任命人事及預算權,兩者便極有可能變成聽命執政者行事的爪牙。
此外,此一「專責機構」的任務,還包括「推動具有新聞編輯內容之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實效自律及標章機制」。實際上,就是將網路新聞媒體納管。在目前無論電子或平面媒體都已建立網路平台的情況下,這等於是政府全面介入干預新聞。
蔡政府執政以來,「打假訊息」和「反認知作戰」無所不用其極,諸多與之唱和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如雨後春筍冒出,爭議事件頻傳。去年七月,國家安全研究院誣指「PTT四十七人網軍名單」,及近期藝人郭彥均「很多孩子死了」之貼文被控是「認知作戰」烏龍,都是明證。明曰舉報,實則側翼。
試想,一旦這些親綠的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搖身變成「認證舉報者」或「專責財團法人機構」要員,那些民進黨側翼網軍則晉身成為體制內的違規舉報者;如此一來,台灣的言論自由還有活路嗎?沒有這項專法,蔡政府的擴權、濫權已經橫行無阻,再加上這些假「民間」的唱和,台灣言論自由還有活路嗎?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