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吃到飽狂嗑12個漢堡「遭店家報警」 老闆拒接待:最多只能吃6個

江蘇常州一名女網友發文稱,因在某漢堡店吃到飽吃得太多,第3次到店時遭老闆拒絕接待並報警。
商家就拒絕接待女網友用餐一事致歉,但強調報警是因為對方發文後引發大量騷擾電話,而非針對其食量。
大陸律師指出,商家以食量大為由拒客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消費者若在爆料中虛構事實或引導網暴,則可能侵害商家的名譽權。目前,警方已介入調解。
大胃王吃到飽一次吃12個漢堡 商家拒絕接待
《揚子晚報》報導,女網友介紹,她之前以79.9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71.7元)團購名為「暢點暢吃單人吃到飽」的自助券。其中包括5種漢堡,5種熱狗,還有各種小吃、飲料,時間一小時,押金50元(約新台幣232.6元),吃完可退。她第一次去吃了12個漢堡,「我天生能吃,店裡沒廁所,我都是吃完,不是吃吐」。
她透露,第二次去用餐時,老闆曾表明「你今天最多能吃6個」;她當下拒絕,但仍手下留情,實際大概吃了7、8個漢堡。她又稱,老闆在旁邊數到底吃了幾個漢堡,「作為一個吃到飽,在那暗戳戳盯著一個小姑娘吃多少,我覺得這本身就是很不禮貌的行為」。
女博主第3次去用餐時直接被拒,「老闆就說,我不接待你這種人,你吃太多,我做我就虧本了。我就說,你做吃到飽,要是玩不起,可以把連結下掉。老板就低頭裝作沒聽見。我回來在店家的群裡吐槽,然後我就被踢出群了」。
她之後在社群平台上以「常州某漢堡吃到飽因顧客吃得多,老闆報警」為題發文,內容為與警察的對話音頻,調解員提到「常州某漢堡報警說,你在網上發布不好言論,我們來調解一下」,女事主堅稱「自己沒錯」。
在其他平台上,女網友曝光她在該店顧客群的聊天記錄。其中提及,「做不起吃到飽就別做,大老遠過來說我吃得多不接待,那你可以不做吃到飽」「你說客人吃得多你虧,那吃得少的客人,你要不退點錢給客人?」店家則回應「我也不是做慈善的。來三次了,前面我說啥了」。
女網友認為,在網上表達消費體驗並無問題,自己沒有做錯,因此拒絕調解,「我不會刪文。文章裡寫警察抓我,也是因為接到電話比較害怕」。
商家致歉否認因「吃得多」報警:不堪騷擾電話轟炸
店主介紹,該女博主曾3次到店消費,均為網上標價79.9元的漢堡吃到飽,平均每次都要吃11個漢堡,還有小食和碳酸飲料,「一名成年男性一般兩三個也能吃飽」。
對於在聊天群發表「說我不是做慈善的」等言論以及拒絕接待女博主消費用餐,店主就此致歉,但否認曾就女博主「吃太多」一事報警,並表示自己報警是因為對方在網上分享消費體驗後,她收到大量騷擾電話才報警。
涉事漢堡店可供內用的位置不多,店主介紹,推出漢堡吃到飽是為了吸引流量,但沒有因此降低食物品質,開店2年來累積了不少熟客,「但說實話,她吃3個我就只有點辛苦錢了——但前3次她來吃,我也沒攔著她呀!」
律師:商家與消費者應理性維權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凱律師指出,依據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本案雙方均存在不當之處,責任邊界清晰。
商家以顧客食量大拒絕接待,違反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原則,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吃到飽為格式合同,定價已默認包含食量差異成本,無浪費、違規情形下,商家無權單方拒服,已構成違約。商家自稱引流而拒客,屬於以經營風險轉嫁消費者,於法無據。
而消費者有權表達消費體驗,但若存在像商家所說虛構事實、掐頭去尾剪輯音頻、引導網暴辱罵商家的內容,則超出合理維權範疇。
依據《民法典》名譽權條款,該行為貶損商家商譽,造成社會評價降低與經營損失,構成侵權;若情節嚴重,還可能觸及網絡暴力相關規制,需承擔刪除帖文、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警方介入調解符合糾紛處置程序,雙方均應理性維權。
32歲網友嘴唇發紫粉絲催檢揭心臟2次停搏 醫:跳停不重啟即猝死
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