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辭職報告多寫「請批示」 他離職後竟遭前公司求償12萬元

日前,大陸有一名男子因公司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報告,但因該報告是從網上下載的範本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三個字,公司竟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期間曠職為理由,向他求償經濟損失2.9萬元人民幣(約12.7萬元新台幣)。
《每日經濟新聞》指出,去年3月,彭姓男子因公司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紙本辭職報告,報告是他從網路下載的範本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三個字。去年4月23日,彭男已打包好辦公用品離開公司。
豈料,去年5月20日,他收到法院傳票,該公司竟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提到,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於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微博網民分析,《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你要辭職,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你要辭職。所以辭職信裡面的格式要寫正確,如果加上了「請批示」等詞語,那性質就從「通知離職」變成「協商離職」就給了公司「不同意的空間」,更可以告你曠工。因此寫好「辭職文書」是重要的。
《每日經濟新聞》提到,2020年7月,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一家企業的王姓員工因企業因公司未繳納社保,且拖欠兩個月工資6,400元,向企業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由於王姓員工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從網上下載的範本,未標明寫明離職具體原因。最終,在法庭調解下,王慶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6400元。
報導指出,現實中,勞動者在離職時因為離職文書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不在少數。「差不多」的文書內容,在勞動者維護自身權利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因此,大陸律師提醒,勞動者離職時應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內容,對於「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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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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