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珠海35死衝撞案/嫌犯被批捕 最高可判死刑

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11日發生35人死亡的駕車衝撞案,珠海檢察院16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根據中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據央視報導,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16日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珠海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報導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據警方初步查明,樊某對其離婚後財產分割結果不滿而引發。
根據中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中國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並列規定在相同法條中,並且規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據中國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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